第十三章 起 诉
起诉的要领和意义——提起公诉的程序——提起自诉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审判起诉的概念、内容、步骤和方法、期限,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不起诉概念、种类、程序,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与宣布,申诉与复查。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指导]
从司考的角度来讲,这个出题的可能性不大,看看书,一般掌握一下就行。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内容指导]
一、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及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由此可以看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权在人民检察院,不论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这个地方的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还是人民检察院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要侦查终结时没有决定撤销案件的都必须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都必须经过审查起诉的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应有的含义,审查起诉部门对移送审查起诉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有具体的规定,教材作了介绍,同学们自己看看书,主要记住几个日期。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既然审查起诉是必经程序,那么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137条作了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作了补充,合在一起需要审查的内容有10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曰、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个指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过审查发现有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就不起诉了;(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9)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孽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这10项里其中的{2}、(5)、(6)、(7)、(9)这几项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的,其他几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进去的。
(三)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因为凡是进入审查起诉的案件都必然经过侦查,侦查的目的之一就是搜集证据,查明案件,因此搜集到的证据以及侦查所形成的案件材料自然就成为了审查的对象,所以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种方法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必须要进行的一项活动,还要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关于听取意见有两点补充一下:第一,如果有这样的人,那么审查起诉人员就要听取,如果这个案件没有被害者,当然就不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这个工作程序,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要听取哪些人意见。一共是3种人,第一种是被害人,第二种是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辩护人,第三种是被害人委托的人,实际上就是诉讼代理人。第三种方法是调查核实其他证据,那么究竟用什么样的具体办法调查核实,这就要根据证据的种类不同,灵活采用不同的方法。第四种方法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也是审查的方法之一。审查起诉的期限是多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这期限不包括中止审查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中止审查,以上是审查起诉这一概念之下应当掌握的内容。
二、提起公诉
在法定期限内用必要的方法对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后,就应作出相应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以后,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两种决定,一种是决定提起公诉,一种是决定不起诉。关于提起公诉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我们可以从实质条件和形式要件这两个方面来掌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l条规定,能够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3今实质要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证据确实充分,三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过审查的案件,只要符合这3个条件,3个条件都具备的,人民检察院就决定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要想成功,还要具备程序上的条件,程序条件叫做形式要件,有这样几点:第一点,提起公诉必须是书面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制作起诉书;第二点,要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句话是说人民检察院必须把案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三点,人民检察院只能向同一个地区的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如果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和必须按照审判管辖规定提起公诉这两者之间有矛盾,必须在检察院系统内部作出必要的调整。举个例子说,某个区检察院接受了一个经过侦查的抢劫案件,区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个案件具备提起公诉的条件,但是这是一个性质严重、案情重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种情况下,因为区法院对这个案件没有级别上的管辖权,区检察院就不能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区检察院也不能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区检察院和中级法院不属于同级,因此区检察院就只能够把这个案件请求移送给自己的上一级检察机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四点,就是提起公诉时要移送或者是要附上必要的材料,这又分两种情况来掌握,一种是普通的提起公诉,只允许附上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这样3种材料。另一种情况,如果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那么要将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以上是提起公诉的4个程序方面的条件要求。
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有权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里明确了哪些案件不能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有些案件表面上看虽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范围,但检察院仍然不能够建议。有这样3种案件:第一,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第二,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第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第四,对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种罪存在争议的;第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第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第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第八,其他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以上就是提起公诉应当掌握的内容。
三、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首先要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种类一共有3种:第一种不起诉叫做法定不起诉,它的法律依据是在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第1款,其规定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隋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这种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法定的,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这种不起诉是无可选择的,对检察院来讲不存在选择的问题,要碰到这种情形只能作不起诉处理,所以这类不起诉就被叫做法定不起诉,意思是说检察机关没有选择的余地。
第二种不起诉被口叫做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条文可以看出,这种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享有选择的权力,它可以决定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不起诉,所以就被叫做酌定不起诉,检察院如果要选择使用这种不起诉的话,这个案件本身需具备几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这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了犯罪,事实上已经有犯罪行为,具有的危害性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程度,只不过是情节轻微而已;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是免除刑罚的,这个在刑法上要有根据,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两个条件,我们可以看到酌定不起诉的案件事实上是一个犯罪案件,但是人民检察院一旦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的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也就是说,酌定不起诉是-种无罪处理。对有罪案件作无罪处理,道理就在于人民检察院不享有定罪权,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能确定有罪,这是关干酌定不起诉的内容。
第三种不起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解释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具体分为4种,第一种,定罪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第二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第三种,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第四种,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具有以上4种情形之一的就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就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律的用词是说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就这么掌握。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