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具体制度上高度接近,无论从立法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颇为相似,在立法实践,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形式上也借鉴了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如果我们通过对比联系的方法对二者加以理解和掌握,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比如:受案范围,两者都采取的是在规定了概括性受案标准之后,又对可以进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进行了列举。然后进一步做了否定式列举,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再如受案分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套行政救济制度的分工,集中表现为两者的衔接关系。
四、国家赔偿法
从国家赔偿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整体上显得十分零乱、复杂。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重在梳理头绪、区分“真伪”。比如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学习,
彻底理解和掌握它的构成要件,分清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注意两者的明显区别是对国家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判断问题。
总之,学习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
复习的时间大约需要经过3-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基础阶段,对于基础薄弱和中等程度的考生,最好能在3月至5月之间跟班听老师系统的串讲,以消除知识盲区、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第二个阶段是巩固提高阶段,在6月至8月之间结合法条、试题巩固以有的知识体系;第三个阶段是检验成果阶段,这个阶段是将所学知识与全真模考的试题直接结合、学以致用,寻找考试感觉。当然基础十分扎实的考生可以自己安排复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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