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包括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下同)难,无需多言,凡是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多有这种感触。有时你花费很大的力气去学,但成绩却平平。于是有人想要放弃,在此打住,各位考友千万不可放弃!下面的一串数字说明,您一定不能放弃!2006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占10%左右约60分;2004年40分(总分400分),2003年63年(总分400分)……。所以强调一句,行政法是司法考试中的大户,不可放弃!
下面我就行政法总体上进行分类,逐一介绍,如何体系化这些基本概念和基本行政法律关系,然后,增强做行政法试题的思维。从总体上看行政法可分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五类。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如何判断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万国学校的季宏老师做出了以下的归纳:判断的标准有三:(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特别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是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判断,虽有以上标准,但考友还需要多做练习,平时多留意机关的设置,增加些感性的认识。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因素,起枢纽的作用。如果不理解行政行为这个知识,后面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就不会理解。行政行为根据理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难点在于监督与适用,这部分知识较繁琐、容易混淆。考友可建立在归纳总结与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以便达到牢固,如将抽象行政行为置身于整个国家立法体系当中与其他立法文件的监督与适用做一体掌握,才能避免混淆,达到融会贯通。监督问题的掌握不可仅记忆其繁琐规定,而应注重理解其内在规定。再如适用问题的掌握同样应当理解其内在规律,尤其是对于那些必须通过裁决方式来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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