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仲裁法重点法条解析(五)
来源:优易学  2010-1-22 9:39: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政法英杰原创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意思分解」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撤销仲裁裁决(第58条),二是裁定中止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第63条)。这两项制度都非常重要,我们这里先分解评述第一项制度。
  1有撤销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政法英杰原创(地域、级别)。
  2法院对此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形式是裁定。
  3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同《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大体相同:
  (1)仲裁行为违反实体或程序性规定的(第58条第1、2款);
  (2)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8条第3款)。
  4注意提请撤销裁决的期间规定(第59条)。
  5难点在于第61条:
  (1)是否重新仲裁的决定权在仲裁庭而非法院;
  (2)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中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法院应终止撤销程序;一旦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政法英杰原创法院应恢复撤销程序。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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