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讲解:行刑制度与追诉时效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10-30 10:12:3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三、行刑制度与追诉时效制度
  (一)行刑机关及其执行范围:
  1、监狱、法院和公安机关(注意刑罚适用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是不同的概念);
  2、执行范围及其分工:执行的范围不仅包括五种主刑四种附加刑,而且还包括各种刑罚适用制度,如缓刑制度、假释制度、监外执行等的考察;执行分工方面掌握“两个半主义”;
  人民法院,是死刑立即执行、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是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监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
  (二)减刑制度(78条—80条)
  从减刑的方法与效果来看,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这是刑种的变更;二是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减刑,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1、减刑的前提条件(减刑的对象):
  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
  2、减刑的根本性条件(即实质条件):“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酌定减刑与法定减刑)的根本性条件有所不同: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立功或悔改之一就行了,不需要同时具备)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属于具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这种重大立功表现,也不以其他悔改表现为前提。
  3、减刑的限度条件:
  “细水长流”但最终又有一个硬性的限制——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有期自由刑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2款之规定,死缓犯则不少于12年(不包括两年考验期限)。对假释适用而言,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者,方可适用假释,但具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不受该最低实际执行期限限制,但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原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依法适用假释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应根据上述最高法院法的《规定》第15条之要求,为12年(不包括两年考验期限)。
  按张明楷的《刑法学》中的观点,刑法78条第2款中规定的减刑限度一律是“实际执行”,而刑法81条中假释限度,对有期徒刑规定的是“执行”,对无期徒刑规定的是“实际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有期徒刑的假释,先期的羁押可以折抵。
  4、无期徒刑减刑的起算:
  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起算从“减刑之日”起。
  ②无期徒刑经过数次减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实际执行”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③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由于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故羁押时间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三)假释制度→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1、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注意: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来源:
  (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条文针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一词,针对无期徒刑使用了“实际执行”一语。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换言之,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0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
  (4)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注意:这里的10年以上指的是一罪在10年以上,不包括由于数罪并罚而导致执行刑在10年以上)
  但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假释。
  2、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刑法: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各自内容的相互比较
  第三十九条【管制期间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条【政治权利范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假释期间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比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五十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十七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参见缓刑部分
  5、缓刑与假释的比较问题:作为刑罚制度社会化的典型体现,缓刑与假释虽然适用的对象与适用的时机大相径庭,但在制度的设计上具有许多相似性,如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对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遵守的法定义务、撤销的情形等;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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