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20:21: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该组织是被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因法律、法规的授权,他们才享有了相应的行政权。即如些,他们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

    (7)对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包括非行政机关,也包括事业单位、不享有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等。

    (8)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和该工作人员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不管是派出机构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都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他们是以行政机关的授权或内部章程为依据,以行政机关的名义管理一定的行政事务,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9)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撤销,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作出撤销该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5、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认为同他人所提起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并且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的“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管是维持、撤销还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影响到他的权益。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诉讼中来的。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二是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参加诉讼不是为了原告,也不是为了被告的利益,他同原告、被告的利益没有直接瓜葛,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他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独立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由于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请求作出判决,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不同的,其主要差别有:

    第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区别,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则没有这种区别。

    第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或者没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可能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更不用说了。

    第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认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支持协助原告、被告中的某一方,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请求,把本诉的原告、被告都作为被告重新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情形有:①治安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被害人中任何一方起诉时,另一方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②受行政机关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待的多人中,不接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提起诉讼时,接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③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赔偿问题或补偿问题作出裁决,一方起诉,另一方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④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处理决定时,非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⑤原告得到行政机关批准的行为受到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原告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时,批准原告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⑥为确权之争的双方中,一方对行政机关对该争执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是指行政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把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是必要共同诉讼;二是普通共同诉讼。

    (1)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的案件。这时,因为共同诉讼是由行政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所以是同一行政案件,只不过当事人人数是两个以上而已。同样的,两人上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也是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个。这时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为共同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因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而起诉的行政案件。例如,条件相当的几户人中一部分申请到宅基地而另一部分却没有申请到宅基地。这时,后者对行政机关的不批准宅基地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的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从本质上来讲,共同诉讼与双方当事人只有1人的单一诉讼没有差别,两种诉讼中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地位不会因为人数的多少而有所差别,惟一的差别只是当事人人数不同而已。法律规定共同诉讼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避免对同一行政争议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二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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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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