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20:21: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这里的当事人是广义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就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或者是权利义务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

    (3)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约束。人民法院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才应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和裁定的,自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但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就不是当事人。

    (4)行政诉讼当事人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的双方。不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就不是行政案件,争议的双方自然不能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

    (5)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方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有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在诉讼中进行辩论的权利;(6)在诉讼中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难人回避的权利;(7)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查阅并申请补正法庭笔录的权利;(9)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查阅和复制本案庭审材料;(10)在审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被告有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1)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12)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3)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权利;(14)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义务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①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诉讼权利;②自觉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院指挥,尊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③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个人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地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行政诉讼法》第24条还规定,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①原告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时,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享有与我国公民同样的诉讼权利,履行同样的诉讼义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其中所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儿媳和女婿。

    (2)法人。法人起诉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当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终止时,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可以提起诉讼。

    (3)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他们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有关部门认可准许其进行某种业务活动。其他组织终止,则由承受其权利的组织充当原告提起诉讼。

    这里的需要指出的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很多,几乎都可以成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相对人,甚至,此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彼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因此,可以说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的范围非常广泛。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比较原则的,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否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等,目前尚有争议;有些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明确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经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些问题都会在法律上给出明确的界定。

    4、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根据这一定义,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是:①必须是行政主体;②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③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原告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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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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