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来源:优易学  2011-12-13 12:12: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近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起来的。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地中海一带就有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为使航海船舶免遭倾覆,最有效的解救方法就是抛弃船上货物,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而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收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就提出一条共同遵循的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公元前916年在《罗地安海商法》中正式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在罗马法典中也提到共同海损必须在船舶获救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损失分摊。由于该原则最早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要求,因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低级形式。船舶抵押借款方式最初起源于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借款的办法就是: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本利均偿还;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消灭”,意味着借款人所借款项无须偿还,该借款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中预先支付的损失赔款;船舶抵押借款利息高于一般借款利息,其高出部分实际上等于海上保险的保险费;此项借款中的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做抵押的船舶,实质上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相同。可见,船舶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初级形式。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在其他责任方面,也列明了“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所带来的船舶及货物的损失。15世纪以后,新航线的开辟使大部分西欧商品不再经过地中海,而是取道大西洋。16世纪时,英国商人从外国商人手里夺回了海外贸易权,积极发展贸易及保险业务。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1720年经女王批准,英国的“皇家交易”和“伦敦”两家保险公司正式成为经营海上保险的专业公司。
1871年在英国成立的劳合社,是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成的;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中心。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了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随海上保险不断发展,劳埃德承保人的队伍日益壮大,影响不断扩大。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保险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了一个正式的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又被称为劳合社船舶和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用和沿用。1911年的法令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2)火灾保险的起源和发展。继海上保险制度之后形成的是火灾保险制度。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1959年德国汉堡市的造酒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至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火灾合作社,其后,合并成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市内448亩的地域中373亩成为瓦砾,占伦敦面积的83.26%,13 200户住宅被毁,财产损失1 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次年牙医巴蓬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并于1680年开办了一家4万英镑资本金的火灾保险公司;巴蓬的火灾保险公司根据房屋租金和结构计算保险费,并且规定木结构的房屋的费率为5%,砖瓦结构房屋保费的费率为2.5%。这种差别费率被沿用至今,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
1710年,查尔斯·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
(3)人身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15世纪后期欧洲的奴隶贩子把运往美洲的非洲奴隶当做货物进行投保,后来船上的船员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伤害,由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这些应该是人身保险的早期形式。
17世纪中叶,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 佟蒂设计了“联合养老保险法”(简称“佟蒂法”),并于1689年正式实行。佟蒂法规定每人缴纳法郎,筹集起总额140万法郎的资金,保险期满后,规定每年支付10%,并按年龄把认购人分成若干群体,对年龄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点就是把利息付给该群体的生存者,如该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则停止给付。
英国著名的数学家、天文学家埃蒙德· 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亚的布雷斯劳市的市民死亡统计为基础,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哈雷生命表,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提供了寿险计算的依据。18世纪40—50年代,辛普森根据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递增的费率表。之后,陶德森依照年龄差等计算保费,并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从而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1762年成立的伦敦公平保险社才是真正根据保险技术基础而设立的人身保险组织。
(4)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责任保险是对无辜受害人的一种经济保障。尽管现代保险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但责任保险的兴起却只是近100年的事。1855年,英国铁路乘客保险公司首次向铁路部门提供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障,开了责任保险的先河。1870年,建筑工程公众责任保险问世;1875年,马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开始出现;1880年,出现雇主责任保险;1885年,世界上第一张职业责任保单——药剂师过失责任保险单由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签发;1895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问世;1900年责任保险扩大到产品责任,承保的是酒商因啤酒含砷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进入20世纪,责任保险迅速兴起和发展,大部分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很多的公众责任以法律规定形式强制投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责任保险的种类越来越多,如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种职业过失责任保险层出不穷,这些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成为制造商和自由职业者不可缺少的保险。
(5)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现代保险制度从海上保险开始,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对在保险的需求,最早的海上再保险可追溯到1370年。当时,一家叫格斯特·克鲁丽杰的保险人,承保自意大利那亚到荷兰斯卢丝之间的航程,并将其中的一段经凯的斯至斯卢丝之间的航程责任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这是再保险的开始。17世纪初,英国皇家保险交易所和劳合社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168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曾公布法令,规定“保险人可以将自己承保的保险业务向他人进行再保险”。18世纪,荷兰鹿特丹的保险公司1720年将承保到西印度的海上保险向伦敦市场再保险,丹麦的皇家特许海上保险公司1726年成立后从事再保险,德国1731年汉堡法令允许经营再保险业务,1737年西班牙贝尔堡法律和1750年瑞典的保险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随着保险形式多样化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加剧,逐渐出现了专业再保险公司,推动了再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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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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