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可全国转续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0:56:5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如果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居民户籍限制”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的第一步,那么,迈出关键性的第二步:解决附着于户籍之上的最大问题——地方社保“各自为政”的问题,乃至建立城乡统一的大社保体系则是大势所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这意味着在一地办理养老保险并缴费满15年才可办理退休,异地转移接续又无法“钱随人走”,只能选择“退保”,结果养老金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全部损失的尴尬将成为历史。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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