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18:16:0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七、保险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六十九条 《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双方的名称;
  (二)代理权限范围;
  (三)代理地域范围;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险种;
  (六)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除个人代理人外,手续费必须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处理。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须在验证保险代理公司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文件或兼业保险代理人出具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代理合同,并将《保险代理合同书》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摈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上缴的保费等送缴被代理保险公司。

八、罚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业罚。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二)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给予个人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在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五)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从中捉取手续费或向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为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书》,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责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单位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九、附 则


  第七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开展业务亦运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6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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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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