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前投保纠纷适用原法
来源:优易学  2011-9-28 10:47: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今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基本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这一俗称“旧案依旧法”的规定也为投保人扫去了迷惑。据了解,这一规定将从下月起与新《保险法》同时实行。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计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保护。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规定,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位负责人说,该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
  保监会法规部负责人杨华柏也表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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