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闻:两会报道之“三农”保险篇
来源:优易学  2011-3-12 10:32: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农业篇
  民建中央党派建议:加快发展和完善政策性农险
  农业是世界公认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极差的“弱质产业”,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去年我国南方多个省份遭受的冰冻雪灾,给农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今年春季的干旱对农业也构成了相当程度的危害。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生产、农民致富的一项积极措施,目前世界上大约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农业保险。我国虽然自1982年开始启动农业保险,但发展缓慢,目前仍十分滞后,不能满足农业及广大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需求。因此,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日前建议,应该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等。
  经过调研、分析,民建中央的党派提案指出,农业政策性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是很多农业保险产品还没有推出,保险覆盖面还不能适应农业发展要求。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偿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第二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要求与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之间存在矛盾。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尚不健全,保险公司难以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导致农业保险经营者以经济利益的回报程度来选择保险险种,从而降低了农业险种的投入和经营程度;第三是农业保险低补偿与农业产业高风险之间存在矛盾。农业自然风险频繁,灾害发生后需要赔付的金额大,但作为农业产业发展“保护伞”的农业保险业,由于受自身收益和险种管理等因素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却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第四是农业保险高成本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存在矛盾。农业保险成本高,需要比一般城镇保险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必须要有高费率作保障,但农民的收入低,保不起;第五是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只免征营业税,缺乏其它政策优惠;第六是农民保险意识差。一些农民也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年景好,生产经营靠天收;年景不好遇灾害,指望政府来救助。
  为此,民建中央建议,应该高度重视加快发展和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问题,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首先是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国家要在农业保险,特别是农业政策性保险方面抓紧立法,制定税收、再保险政策,推出农业风险基金。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财政要筹集一定的资金,建立地方农业风险基金,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不发达地区由中央和省级财政从农业风险基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在遭受不可抗拒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还可实施国家财政紧急援助政策;其次是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一是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对高风险的农业保险业务,二是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必要补充,三是鼓励现有的财保、寿保、太保、平保等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四是引进外资专业保险公司加大对我国农业及农村保险的力度,五是通过建立我国农业再保险机制形成我国组织多形式、所有制多结构、业务多层次、融资多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再者是加大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提高到占当年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水平,以后逐年适当提高补贴比例。同时,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发达省份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各省财政负担,落后省份和农业大省的农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补贴任务:一是在分账核算的前提下对承担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农险亏损予以补贴,二是对再保险公司承担的农险再保险业务进行补贴,三是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立农业风险巨灾补偿基金,四是规定主要农业保险险种费率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可由各省级政府确定,但对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等保费补贴的比率应高于50%;第四是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国家再保险公司要扩大业务范围,把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作为重要的业务内容。还可以通过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安排进一步的再保险保障,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的再保险保障。另外,尽快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可考虑从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的方式支持专项基金、各级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项充实基金、由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发行债券和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参股方式筹集风险专项基金、在商业性财险公司以及各类人寿保险的保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方面筹集基金;最后是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加强建章立制。用法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完备的法律、制度保证。
  致公党中央提议农业保险机制再造
  在今年两会上,致公党中央在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名为《关于农业保险发展问题的建议》的提案中,强调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农业保险机制改革对于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的意义。
  这份提案称,中国的农业保险经过几十年的曲折之路,经历了大起大落的考验,然而目前许多地区的业务量面临萎缩,政策支持不到位;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大,责任范围难界定;农民参保意识较弱,购买力不足;保险公司对开展农业保险态度不够积极;农险本身还不够完善等是其主要原因。因此,致公党中央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就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单位的经验得失展开专题调研,提出推行方案,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级财政支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是采取政策扶持。针对种植业保险高赔率和低收益的特点,国家对种植业保险应与纯商业保险区别开来,采取倾斜和扶持政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的基本框架应以“政府推动+农业部门参与+商保代理”的方式比较现实,也容易操作。三是创新农险经营方式。例如:设定农业法定险种,增强保险公司的资金积累,稳定农业保险的经营;采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司+农户”模式;以险养险的模式。四是积极探讨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基金机制。五是探索农业相互保险模式。积极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非盈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形成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
  张自立委员: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
  近年来,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加大,各地新的试点模式层出不穷,农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农业保险试点经营的推进,其法律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为此,安徽农业大学张自立委员认为,应尽快制定一部《农业保险法》,以应对我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张自立说,我国现有的《保险法》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农业法》则只规定了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和多主体经营原则。这两部法律对农业保险的规定太过原则,农业保险中的许多领域都存在法律真空。而从农业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来看,各国政府都很重视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保护,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为此,我国也应制定农业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张自立指出,《农业保险法》首先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将农业保险界定为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其次要采取列举式和开放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农业保险的范围,因地制宜地引导多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有序竞争;第三要确定不同程度的强制原则,引导并促使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第四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权利,发挥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主体作用;第五要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巨灾风险基金,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第六要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农业保险公司与其他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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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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