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辅导: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的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1-5-4 12:28:0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五、A类企业的其他事项 
  1、主管海关为海关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各主管海关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主管海关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3、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4、“连续二年”,系指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前两年。企业在两年前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情况但至提交申请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适用A类管理的资格。 
  B类企业的条件  
  (一)凡不符合申报A类企业的条件的,且未发生下列情况的适用B类管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帐册管理混乱,帐薄、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薄、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5、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6、一年内报送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7、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8、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9、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10、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1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12、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3、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14、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15、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16、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第一次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时可按B类管理。 
  B类企业的管理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适用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除开展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外,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对D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D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 
  对审定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对C类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按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七)适用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海关对其备案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注: 
  1、“重点查验”,按《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署监[1998] 247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进出境货物查验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1999] 270号)规定办理。 
  2、“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系指经海关审定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在异地自行开展报关业务,必须在备案地委托专业报关企业或委托承运其货物的代理报关企业报关。 
  C类企业的动态管理 
  对审定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海关应自审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企业。 
  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C类企业条件及D类企业的条件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D类企业的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走私”,以海关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为准。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企业以成立新企业或变更企业名称逃避海关分类管理和监管,海关掌握确凿证据的,对其成立的新企业或变更名称后的企业实施D类管理。 
  对D类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六)经营单位不得委托适用D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加工  
  C类企业条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注: 
  1、“违规”,以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的处罚(处人民币一千元以下罚款的除外)且该处罚决定书已生效为准。 
  2、“拖欠海关税款”,系指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应缴税款,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补交的税款。 
  该项同样适用于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私货等值价款。 
  3、“帐册管理混乱”,以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所作稽查报告的结论为依据。 
  4、“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所指情形为藏匿、损毁或不能提供有关单证,致使海关无法监管。 
  5、“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系指以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或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 
  6、“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系指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 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的批评或处罚。 
  7、“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系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广东、福建两省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名义项下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加工生产企业可视同经营单位)超出海关规定的合同核销期限,经海关催核,仍不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并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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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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