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1、走私行为和违反监管行为。处罚可以由发现地海关实施,可以有行为发生地海关实施,此时由最先发现的海关管辖。
2、妨碍海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而妨碍缉私公务的,由海关公安机构处罚。
3、走私行为:
从未设关地进出境的
藏匿、伪装、瞒报、伪报,将禁限货物、应税货物,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
伪(变)造单证、印章、账册,逃避监管将监管货物(品)、进境工具境内销售的
使用伪造的单证、印章、账册,或伪报单耗,致使监管货物脱离监管的
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擅自将两区监管货物运出区外的
知情情形下,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
在领海、界河等沿海、沿边地区,收购、运输、贩卖禁限或应税货物、物品而无合法证明的
4、走私行为处罚:
走私禁止货物的,没收货物及所得,并处100万以下罚款;物品,则10万以下;
无证交税走私,没收限制货物、物品及所得,处等值以下罚款;
有证逃税走私,没收限制货物、物品及所得,处3倍于应纳税额以下的罚款;
为走私人提供资金、票证、发运、保管等服务的,以走私共同当事人论处。
5、违反监管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出口禁止类货物的,责令退运,罚款100万元以下
…………无证……限制类货物的,不予放行,罚款货值30%以下,自动许可类,不放行。
擅自将监管货物:开拆、付运、调换、改装、质押、移作他用等
擅自监管区外存放监管货物的
经营监管货物业务,而记录不实、发生短少、灭失,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不按规定收存、交付、运转、核销,或按规定办理终止、延长、变更、转让等手续的
不如实申报单耗量的
不按期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暂准进出境货物运出进境,擅自留在境内外的
以上行为,处货值5%—30%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如涉及许可证管理,另处30%以下罚款,涉及漏税,处1倍以内罚款。
下列行为,处货值20%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擅自将为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投递、交付、转移的
自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而不申报的
自用物品超过合理数量,同时涉及限制管理,而以藏匿、伪装方式逃避监管的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申报不实的
暂准进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运出进境的
过境人员擅自将携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类物品进出境,以藏匿、伪装方式逃避监管的,没收或责令退回,或销毁或技术处理。
下列行为,10万内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都是驶离海关的)
运输工具不经设关地进出境的
监管区内停留的运输工具,擅自驶离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转关,未经批准,或中途改驶境外、境内未设关点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关点,不按规定申报、交验单证、单证不实的
下列行为,5万内罚款,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进出境工具擅自装卸货物、物品、上下旅客的
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的
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
不按规定发送、保存舱单等电子数据,或申报不实的
进出境不按指定路线行进的
载运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按指定路线行进的
特殊情况下在非设关地起卸货物、物品,但无正当理由不报告的
拒不事先申报抵离时间、地点或变更的时、地的
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查验的
下列行为,3万内罚款,警告:
擅自启损海关封志的
遗失监管单证、手册,妨碍监管的
伪造、买卖单证,5—50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没收货物,30%以下货值罚款;构成犯罪,则追究刑事责任。
需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如实申报,或未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的,5万内罚款。
下列行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内执业或有关业务:
拖欠税款的
出让报关名义的
损坏、丢失监管货物而无正当理由的
下列行为,撤销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
恢复执业或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需要暂停执业行为的
此外就是我们书上所讲的那些受处罚行为。他们都不是走私行为,更不是走私罪。
6、扣留范围:
走私犯罪嫌疑人,但符合24+24时限规定
走私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违法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
与违法…………………………有牵连的账册资料等
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可具保,不能具保,则可扣留等值其他财产;扣留时限1年。经过授权关长同意,可以延长1年。扣留后签发“扣留凭单”,施加海关封志。
7、海关收集的物证等以原物、原件为原则,确有困难,可以拍摄、复制,但须妥善保管原物证。视听资料也应原始载体。
8、海关行使查询权时,应出具“海关协查通知书”。
9、除非危险品、鲜活品、易腐烂、失效、变质品,不得在法院作出判决或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前(3个月),不得处理;需要事先处理,则需要授权关长的同意。
10、对于罚款1万以上、没收财物、暂停乃至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允许听证。
11、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的行政处罚,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普通案件关长应当审查。
12、对于走私而违反监管规定的,应按走私行为从重处罚,不对违反监管行为处罚。
13、下列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走私刑罚或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走私的
违反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作出同一行为的
14、对于应当罚没的货物、物品而又不便罚没的,可该追缴等值价款
15、违法行为发生后,合并、分立、重组发生,海关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而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16、受处罚的当事人或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必须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必须缴清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交清,必须具保;否则,组织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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