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参考答案: 1602.2000
解析:酱鸡肝罐头是动物原料的食品类商品,其加工方式和深度已明显超出第2~4章允许的范围,不能归入第2~4章的品目,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看起来品目16.02项下有两个可归入的一杠子目,分别为以“动物肝’’列名的1602.2和以“品目01.05家禽的”列名的1602.3。依据归类总规则六的规定:规则一至规则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即将规则一至规则五中的“品”改为“子”,可适用于确定货品在同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因此可以运用变化了的归类总规则三(一)规定,解决本题货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一杠子目的归类,可依据有关的一杠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判断哪个一杠子目更为具体。经比较可以看出子目1602.2明确列出了“肝”(因明确列出包括某一货品的子目比未明确列出包括某一货品的子目具体),所以子目1602.2比子目1602.3列名具体,酱鸡肝罐头应归入子目1602.2000。
8、参考答案:2103.9090
解析: 蚝油不是油质,而是在加工蚝豉时,煮蚝豉剩下的汤,此汤经过滤浓缩后即为蚝油。它是一种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调味佐料。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第2l章杂项食品。应归入以“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列名的品目21.03。
品目21.03项下最适宜的一杠子目为以“其他”列名的2103.9,最终归入以“其他,,列名的三杠子目2103.9090。
考生应该注意商品名称只是归类时的参考因素,按名称归类是不可取的归类方法,就像本题如果看到蚝油就将其按油归入第15章,那就错了。
9、参考答案:1515.5000
解析:芝麻油是植物油,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三类第15章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从第15章章注3得知,品目15.18不包括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这些货品应归入其相应的未变性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品目。据此变性的精制的芝麻油应归入精制的芝麻油所在的品目。第15章章内没有以芝麻油列名的品目,即芝麻油属于未列名的植物油,应归入品目15.15其他固定植物油、脂(包括希蒙得木油) 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最终归入以“芝麻油及其分离品”列名的一杠子目1515.5000。
10、参考答案: 2202.9000
解析:含有90%橙子原汁的橙汁饮料看起来既是果汁也是饮料。查阅类、章标题当作为前者时似应归入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当作为后者时似应归入第22章饮料、酒及醋。两章内相关品目分别为20.09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和22.02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g的水果汁或蔬菜汁。本题商品究竟是水果汁还是饮料是解题的关键。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简称《协调制度注释》,它是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是协调制度所列商品名称及编码范围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文件)解释:在正常的水果汁或蔬菜汁加入的水,或浓缩汁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则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可以确定本题商品应归入品目22.02,最终归入子目2202.9000。
考生应注意协调制度对商品的界定是相当严格的,不能以平常的消费习惯作为标准,如果条件允许应该经常查阅《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提高归类水平。
11、参考答案:2104.2000
解析:婴儿均化食品是指用经精细均化的基本配料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食品,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基本配料粒的食品类商品,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四类关于均化食品的注释有三条,分别为第16章的子目注释1、第20章的子目注释1和2以及第2l章的章注释3。上述注释阐述的均化食品的归类原则规定:对于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克的均化食品(零售包装):当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时(肉、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果实等均属于基本配料)应作为均化混合食品归入子目2104.2000:当只含有一种基本配料时如果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l的规定(基本配料为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就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1602.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l的规定(基本配料为蔬菜)就作为均化蔬菜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2的规定(基本配料为果实)就作为均化食品归入子目2007.1000:否则按非均化食品归类。经分析本题商品(成分含量:25%猪肉、70%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250克),属于含有两种基本配料(肉及蔬菜)的均化混和食品,应按照均化混和食品归入子目2104.2000。
12、参考答案:1902.3020
解析:绿豆淀粉制的粉丝是淀粉制品,其加工方式和深度已明显超出第ll章允许的范围,不能归入第11章的品目,查阅类、章标题应归入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相关品目为19.02面食,不论是否煮熟、包馅(肉馅或其他馅)或其他方法制作,例如,通心粉、面条……,不论是否制作。因为品目19.02所称面食是指植物粉或淀粉用水混合后,揉成面团制成的未发酵产品,所以本题货品具有面食的特征。品目19.02项下最适宜的一杠子目为以“其他面食”列名的1904.3,最终归入以“粉丝”列名的三杠子目1902.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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