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题目:某外籍轮船于2004年6月13日抵达上海口岸,并于当天进行了进境申报,该船因故到6月16日才将船上所装的货物卸下,然后驶离。后发现该批货物应运往日本大阪,经联系货主决定该批货物转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该收货人最迟应该在2004年9月13日之前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 |
答案: × |
解析:本案例中该货物属于误卸货物。根据规定,溢卸、误卸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因此,本案例中,该收货人最迟应在 2004年9月16日之前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
[判断题]题目:直转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于指运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传送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 |
答案: × |
解析:直转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汇率和税率。 【链接】转关运输中汇率和税率的适用: (1)直转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货物运达指运地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2)中转和提前报关方式进口的转关货物适用指运地海关收到进境地海关传送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3)在转关货物的运输途中汇率和税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不管以何种方式转关运输的,均适用于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的汇率和税率。 |
[判断题]题目: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实际缴纳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 |
答案: × |
解析: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按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对进口货物到达前已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海关可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中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讨征税款。 【链接】《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对于进出口货物的退税和补税,一般按该进出口货物原海关接受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但对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按照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算。但对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按照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算;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按照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计算。 此外,对于以下特殊贸易的货物,如果需要缴纳税款,应当按照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来计算: (1)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2)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3)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4)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对于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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