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注释:一、 本税则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但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全都包括进去。
二、 因此,本规则一开始就说明,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据此,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 本规则第二部分规定,商品应按以下两条规则进行归类:
(一)、按照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的规定办理;
(二)、 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则可根据规则二、三、四及五的规定办理。
四、以上三(一)所规定的已很明确,许多货品可直接按税则的规定进行归类,无须运用归类总规则[例如,活马(品目01.01)、第三十章注释三所述的医药用品(品目30.06)]
五、以上三(二)所称“如品目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例如,第三十一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品目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品目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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