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税号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
(一)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不论是报验时即可食用或经加工后方可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桔属果皮或甜瓜(包括西瓜)皮。它们可以是新鲜的(包括冷藏的)、冻的(不论是否事先蒸过或用水煮过或含有甜物质)或干制的(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也可以作不适合直接食用的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但是有些产品(例如,甜瓜及某些柑桔属果实),其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所称“冷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产品已全部冻结。
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碎、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
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本章的果实如果仅加入少量的糖,不影响其商品归类。本章还包括干果(例如,椰枣及梅脯),干果外部覆有一层干的天然糖粉,外表看上去与税号20.06的裹糖果实有些相似。
但本章不包括在其他章已具体列名的植物产品,虽然其在植物学上也作为果实。例如:
(一)油橄榄、番茄、黄瓜、小黄瓜、菜胡芦、南瓜、茄子及辣椒(第七章)。
(二)第九章的咖啡、香草果、杜松果及其他产品。
(三)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主要供药用或制香料用的果实、刺槐豆、杏仁及类似果实(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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