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复议概述
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目的:对海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41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重要考点)参见教材P442。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了解)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
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义(了解,参见教材445)
(二)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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