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一、海关行政裁定的概述
(一) 含义
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二) 范围
1、 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 禁止进出口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 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 作用
1、 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待遇。
2、 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
3、 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4、 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作出)
1、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 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申请。
(2) 申请时间和方式:
时间: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方式: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如申请人有多项海关事务必须逐项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①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 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 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 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3) 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
①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等
②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③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必要时,海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4) 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商业秘密,可书面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并具体列明需要保护的内容。
2、 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
直属海关收到行政裁定的申请资料应予初审,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的机构初。审时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正。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海关总署或授权的机构自收到申请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① 申请超出行政裁定范围的;
② 申请人不具备资格;
③ 申请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④ 海关已就同一事项作出有效的行政裁定或者其他明确规定的;
⑤ 经海关认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3、 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应当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
4、 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海关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裁定。
(三)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1、 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作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海关总署应当定期公布自动失效的行政裁定。
2、 海关行政裁定的撤销(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 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 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经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 海关行政裁定的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裁定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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