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口货物管理
含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国务院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
范围:
1)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
2)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3)其他原因停止进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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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货物 |
禁止出口货物 |
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 |
第一,第六批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
第二批 旧机电产品累 |
第一,第三批: 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发菜、黄麻草 第二批:木炭 第四批:硅砂、石英砂、其他天然砂 |
NEW |
禁止进口固体货物目录 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冶炼矿渣、废药物、杂项化学废品、废橡胶、废纺织品、废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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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有轻微调整) |
①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源(包括菌种,毒种等)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
①未定名的或新发现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NEW)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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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以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服装 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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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