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所属章 |
商 品 名 称 | ||
第4章 |
“黄油”、“乳酱”、“乳清”、“乳糖”、“白蛋白” | ||
第11章 |
加工的“荞麦”、“大米”、“玉米及高梁”、“燕麦”、“大麦”、“小麦及黑麦” | ||
第12章 |
“低芥子酸油菜籽” | ||
第13章 |
“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罂粟秆的浓缩物” | ||
第15章 |
“低芥子酸菜籽油” | ||
第16章 |
食品、“均化食品” | ||
第17章 |
“原糖” | ||
第18章 |
可可制品 | ||
第19章 |
含香肠等的食品、含脱脂可可或裹巧克力的食品以及其他含可可食品 | ||
第20章 |
“番茄汁”、“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均化蔬菜”、“均化食品” | ||
第21章 |
“均化混合食品” | ||
第22章 |
醋酸水溶液、“无酒精饮料” | ||
第23章 |
“低芥子酸油菜籽” | ||
第25章 |
“土色料” | ||
第27章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无烟煤”、“烟煤”、“粗苯”、“粗甲苯”、“粗 二甲苯”、“萘”、“酚”、“轻油及其制品”、石蜡 | ||
第28章 |
“磷化铜”、“硅” | ||
第3l章 |
“磷酸氢钙”、“其他肥料” | ||
第32章 |
“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 | ||
第34章 |
“有机表面活性剂”、“人造蜡及调制蜡” | ||
第35章 |
“糊精” | ||
第39章 |
“共聚物”、“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 外)”、名称冠有“聚(多)”的聚合物 | ||
第47章 |
“化学木浆,溶解级”、“亚硫酸盐木浆” | ||
第48章 |
“新闻纸”、“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纸及纸板”、“牛皮纸及纸板”、“半化学的 瓦楞纸”、“亚硫酸盐包装纸”、“轻质涂布纸” | ||
第70章 |
“玻璃棉”、“铅晶质玻璃” | ||
第7l章 |
“含贵金属的合金” | ||
第72章 |
“贱金属合金”、“生铁”、“镜铁”、“铁合金”、“钢”、“不锈钢”、“其他合金钢”、 “合金生铁”、“非合金易切削钢”、“硅电钢”、“高速钢”、“硅锰钢” | ||
注释所属章 |
商 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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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
“精炼铜”、“铜合金”、“铜母合金”、“铜锌合金”、“铜锡合金”、“铜镍锌合金”、“铜镍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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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
“非合金镍”、“镍合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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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
“非合金铝”、“铝合金” |
||
第78章 |
“精炼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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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
“非合金锌”、“锌合金”、“锌末” |
||
第80章 |
“非合金锡”、“锡合金” |
注:表中未加…的不是具体的商品名称,而是相关商品类别
需要指出的是表8—1中提到的商品有些并未在条文中列名,而是对它的归类必须考虑成分限制,如“番茄汁”(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人品目20.02,以下的归人品目20.09)。作为报关员应熟悉上表中提到的商品,在对其进行归类时,应注意查阅注释以便正确归类。但若考题中未提供商品的相应成分,可以理解为符合相关规定。如:“铜母合金”(200×年商品归类部分第×题)按列名归类即可。但若考题中提供商品的相应成分如:“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2002年商品归类部分第24题)就必须按照注释中的成分要求等进行归类。对于上表中具有规律性的规定以及在运用时需要特殊注意之处,将在“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规则”问题下简单阐述。
二、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主要规则
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规则主要是针对混合成分商品而设立的,主要集中在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主要包括百分比界定原则、不许含有原则以及重量最大原则。
(一)百分比界定原则
所谓百分比界定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按注释或条文规定的某种(些)成分是否超过或者低于某个固定百分比的情况来确定归类的原则。表8—1中有些商品归类时就要遵守百分比界定原则,例如第13章按重量计蔗糖含量未超过10%的甘草浸膏应归人品目13.02。贵金属合金品目的归类原则是在此原则的基础上,还须遵守其他规定。
贵金属合金的品目归类原则简述如下:
含有贵金属的金属合金,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即应视为贵金属合金,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铂(或铂族)含量在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2)按重量计金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合金,应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银含量在2%及以上的非铂(或铂族)及金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4)按重量计含铂(或铂族)、金、银含量单独计算均在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贱金属合金。
即在贵金属合金归类时,其优先顺序是铂(或铂族)合金,其次是金合金,最后是银合金。
(二)不许含有原则
所谓不许含有原则是指注释或条文中不允许含有某种(些)成分,哪怕只含有0.01%,也会影响归类的原则。比如注释中规定糖食是不允许含有可可的,因此即使含有0.01%也不能视为糖食(一般应归人第18章);第28章和第29章中的化学品除注释或条文有说明的 以外,都应是符合化学定义、不能含有其他物质的化学品(允许杂质除外),否则一般应归入第38章。此外“均化食品”(第16章、第20章)、“均化蔬菜”(第20章)都不允许含有品目条文所列基本配料以外的其他类别基本配料,否则就属于“混合均化食品”(第21章),不许含有原则在品目条文中体现的典型例子是“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未经乳化、混合的限制,致使混有极少量植物油的食用液体猪油也不允许归人品目15.03(应归入品目15.17)。不许含有原则是归类时比较容易出错的地方,因为很少的某种成分的存在,就会导致商品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考生在进行归类时应特别注意这一点。
不许含有原则也可以说是百分比界定原则的特例,确切地说,就是含有某种成分的最大百分比限度为零,否则将视为其他商品。
(三)重量最大原则(含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
重量最大原则是又一关于商品成分影响归类的原则。所谓重量最大原则是指在混合成分商品中,一般按重量最大(三种及以上成分对商品在遵守加和规定后)的成分对商品进行归类的原则(包括当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时的从后归类原则)。重量相等从后归类原则是指当没有重量最大的成分时即所含若干成分重量相等(按规定加和后)时,按品目(或子目)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或子目)的归类原则。重量最大原则是对混合成分商品设立的最重要的归类原则,运用于食品、塑料、纺织、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归类。希望大家在学习本部分内容时,注意不同类别商品在运用此规则时的共性,在掌握共性的基础上区分各自的特性。此外必须加大练习力度,以求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鉴于重量最大原则涉及商品类别较广,下面按编码本类次的顺序分别介绍食品、塑料、纺织、贵金属(子目归类)、贱金属等商品类别的重量最大原则。为了保持某种商品归类原则的完整性,与重量最大原则无关的规定只要与所讲商品归类有关联也在此一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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