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程序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报关,大体可以分为进仓报关、出仓报关、结转报关和更换报关。
1.进仓报关。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件和缴纳出口关税。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对经批准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入仓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予以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对不享受入仓即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出仓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可能出现出口报关和进口报关两种情况。
(1)出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货物出口时,仓库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提交报关必需的单证,并提交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人仓没有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的,出仓离境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2)进口报关。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转进口的,应当经海关批准,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①用于加工贸易的,由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用于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的,由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企业或其代理人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进人国内市场或使用于境内其他方面,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3.结转报关。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专用监管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4.更换报关。对已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因质量等原因要求更换的货物,经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更换货物。被更换货物出仓前,更换货物应当先行入仓,并应当与原货物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相同。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2.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3.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6个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储存期限,应在到期之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5.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在出口监管仓库内进行品质检验、分级分类、分拣分装、印刷运输标志、改换包装等流通性增值服务。
四、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所存货物的报关程序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概述
1.含义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按服务范围分,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以分为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3.开展业务的范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2)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3)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4)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5)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但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商业零售;
(2)生产和加工制造;
(3)维修、翻新和拆解;
(4)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5)存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6)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二)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和管理
1.经营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必要条件
(1)选址。保税物流中心(A型)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等7项。
申请设立的条件包括“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等6项。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设立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
(1)申请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提供能够证明规定条件已经具备的有关文件。
(2)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出具批准申请企业筹建物流中心的文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验收合格证书”和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标牌”。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3)“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2年。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海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2年。
(4)保税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企业申请并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三)保税物流中心(A型)进出货物报关程序
1.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2)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3)从境外进人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1)物流中心内货物运往所在关区外,或者跨越关区提取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进出中心的报关手续,也可以按照境内监管货物转关运输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参见本章第八节有关内容。
(2)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3)物流中心与境内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物流中心货物出中心进入关境内的其他地区视同进口,按照货物进入境内的实际流向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
②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四)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1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2.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3.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或者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以及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人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4.从境内运人物流中心的下列货物,海关不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
(1)供中心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交通运输工具;
(2)供中心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测检验设备等;
(3)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B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往来的货物。
5.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或者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或者属于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6.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7.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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