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 从未设关地非法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② 从设关地采取藏匿、伪装、瞒/伪报等手段进出禁限货物或应税货物的;
③ 擅自将监管货物在境内销售的(含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
④ 采取各种手段将监管货物脱逃监管的;
⑤ 擅自将两区货物运离两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① 明知、但还非法购买走私货物的;
② 为走私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的。
2、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下列行为没有采取欺瞒手段,多无心之失)
① 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
② 无证(含自动许可证)进出口限制类货物;
③ 具体(报关单的)项目申报不实或未申报;
④ 对监管货物擅自处置、违规存放/运输造成减少、灭失,未按规定办理保税手续、单耗申报不实,违规过境、转运、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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