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类 类注、章注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九十七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品目49.07的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及类似的票证;
(二) 作舞台、摄影的布景及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品目59.07),但可归入品目97.06的除外;
(三)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1至71.03)。
二、品目97.02所称“雕版画、印制画、石印画的原本”,是指以艺术家完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制出来的黑白或彩色原本,不论艺术家使用何种方法或材料,但不包括使用机器或照相制版方法制作的。
三、品目97.03不适用于成批生产的复制品及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制造的。
四、(一) 除上述注释一至三另有规定的以外,可归入本章各品目的物品,均应归入本章的相应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 品目97.06不适用于可以归入本章其他各品目的物品。
五、已装框的油画、粉画及其他绘画、版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相称,应与作品一并归类。
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不相称,应分别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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