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五十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0-14 13:58:5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十九)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第93章)
  本类仅有1章,即第93章。
  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本章包括所有供军事武装部队、警察或其他有组织的机构(如:海关、边防部队等)在陆、海、空战斗中使用的各种武器;也包括个人自卫、狩猎及打靶用武器,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炸弹、导弹、子弹、剑、刺刀、长矛和类似武器及其零件。
  本章物品可含有贵金属、包贵金属、珍珠、宝石及次宝石、玳瑁壳、珍珠母、象牙及类似品。
  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如已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这类光学装置应归入第90章。
  任何运载工具,即使是军事专用的,如:坦克、装甲车等,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均不归入本章。
  (二十)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第94章至第96章)
  本类由第94章、第95章和第96章所组成。本类所称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税(品)目号未包括的货品。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座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本章分为以下四部分:
  (一)税(品)目号9401至9403:各种家具及其零件,这类家具或者是可移动的,或者是悬挂,固定在墙壁上的;不但包括通用家具,也包括有特殊用途的家具;
  (二)税(品)目号9404: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塞、衬垫或用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不论是否包面;
  (三)税(品)目号9405:用各种材料制成的(第71章注释所列的材料除外)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上述货品的未列名零件;
  (四)税(品)目号9406:活动房屋。
  家具及其零件的归类规则
  (一)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可移动”的家具(如桌、椅等);落地式或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叠摞的碗橱、书柜、其他架式家具、坐具及床归入税(品)目号9401~9403;单独报验的组合家具各件均归入本章。但落地灯不能按家具归类,应按灯具归入税(品)目号9405。
  (二)其结构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或天花板上(即非落地式)的物品,如木制的衣帽架及类似品、挂匙板等不归本章,应按材料归类。
  (三)税(品)目号9402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家具不能带有医疗器械(设备),如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用椅不能归入本税(品)目号,而要按医疗器械归入税(品)目号9018。
  具有特定用途或为安装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归类。专供娱乐游戏用的家具式桌子,如有象棋盘桌面的桌子和桌球台归入税(品)目号9504,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归入税(品)目号8452。
  床上用品及寝具的归类:
  (一)装有弹簧或内部填充棉花、羊毛、马毛、羽绒、合成纤维等或以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制成的床上用品及寝具,如褥垫、被褥及床罩(内含填充物)、鸭绒被、棉被、枕头、靠垫、座垫、睡袋等归入税(品)目号9404。
  (二)未装有内部填充物的床上用品及寝具,如床单、床罩、枕头套、鸭绒被套、靠垫套、毯子等则按纺织品归入第六十三章。
  活动房屋,也称为“工业化房屋”,报验时可以是已装配好的,也可以是未装配的;该房屋可以配有其他设备,但只有作为正常应固定装在房屋里的设备才能与房屋一同归入本税(品)目号,这些设备包括电器配件、暖气及空调设备、卫生设备、厨房设备及固定装于或准备装于房屋内的家具。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其是供儿童还是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
  只要是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且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也可归入本章。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但仅将上述材料制品作为小零件的本章所列物品,仍可归入本章。税(品)目9503不包括专供动物使用的“宠物玩具”。
  第96章 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本目录其他税(品)目号未具体列名的物品。
  除了税(品)目号9601至9606及9615的物品以外,本章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而且,仅将上述材料制品作为小零件的税(品)目号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仍可归入上述税(品)目。
  (二十一)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97章)
  本类只包括一个章,即第97章。
  第97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本章包括:
  (一)税(品)目号9701至9703:某种艺术品,可以是完全用手工绘制的油画、绘画及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件;
  (二)税(品)目号9704 :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等;
  (三)税(品)目号9705: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
  (四)税(品)目号9706:超过一百年的古物。但税(品)目号9701至9705的物品即使超过一百年,也仍应归入9701至9705税(品)目号内。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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