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64章至第67章) 本类有四个章,包括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及人发制品。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除石棉外任何材料制的各种类型的鞋靴(包括套鞋)、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本章不包括:
(一)纺织材料制的鞋、靴,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固定或安装在鞋面上的[税(品)目号6111、6115、6209、6217];
(二)易损材料(例如,纸或塑料薄膜)制无外绱鞋底的一次性脚套或鞋套(按构成材料归类);
(三)矫形鞋或其他矫形器具及其零件[税(品)目号9021];
(四)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第95章)。
本章鞋靴归类时,必须考虑鞋面的构成材料,如果由两种以上的材料构成,则应按占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归类,计算面积时,可不考虑附件、加固件、装饰物及衬里的材料等。
在其他类已列名的鞋则不应归入第64章,如明显已穿用过的旧鞋要归入税(品)目号6309,玩具鞋及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要归入第95章。
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各种各样帽子,不论用什么材料(石棉除外)制成及用途如何。还包括发网和帽型、帽坯、帽身、帽兜等帽类专用的零件。
本章不包括:
(一)石棉帽[税(品)目号6812]旧帽类[税(品)目号6309];
(二)玩具帽、其他玩具帽及狂欢节用品(第95章)。
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类似品,以及上述物品的零件及装饰物。
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税(品)目号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及类似品[税(品)目号9304、9307]
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本章包括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和人发制品。
税(品)目号6701与税(品)目号0505区别在于:税(品)目号6701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已超出消毒、清洗或防腐等简单处理方法,而是经过漂白、染色、卷曲或波浪形的加工。此外,对仅作为饰物或填充料的羽绒制品,如寝具、服装,以及税(品)目号6702的人造羽毛花都不包括在6701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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