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第五类 矿产品(第25章至第27章) 本类包括从陆地或海洋里直接提取的原产状态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的矿产品及残渣、废料,而其加工后的制品则归人以后的类章。本类共分三章。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本章一般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如果通过再结晶使矿产品提纯、制作成形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的上述产品一般归入以后有关章内(如第28章、第68章等)。本章还包括一些其天然状态或加工状态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具体列名的矿产品。如:纯氯化钠[税(品)目号2501]、精制硫[税(品)目号2503]、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税(品)目号2519]等。
本章不包括的货品主要有: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税(品)目号2802];
(二)宝石或半宝石[税(品)目号7102、7103];
(三)台球用粉块[税(品)目号9504]。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本章包括各种冶金工业用的金属矿砂、矿渣及矿灰。也就是在商业上,用于提取第71章所列的贵金属(银、金、铂、铱、锇、钯、铑、钌)、第十五类所列的贱金属(铁、铜、镍、铅、锌、锡、钨、钼、钽、钴、铋、镉、钛、锑、锰、铬、锗、钒、铂、镓、铪、铟、铌、铼、铊)、汞及税(品)目号2844所列金属的矿砂。即使这些矿砂不用于冶金工业,也包括在本章内。但税(品)目号2601至2617不包括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如:
(一)未焙烧的黄铁矿[税(品)目号2502];
(二)菱镁矿[税(品)目号2519]
(三)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的矿物(如第25章的盐、重晶石、毒重石、菱锶矿、天青石、冰洲晶石等);
(四)从脉石或杂矿石中分选出来的天然金属和天然合金(第十四、十五类);
(五)稀土金属矿[税(品)目号2530]。
本章还包括含铅汽油的淤渣(子目号2620.2100)及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渣(子目号2621. 1000)。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本章包括煤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还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
本章还包括废油,主要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
(三)水乳浊液状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第五类的商品归类还应注意:
(一)就加工程度而言,本类的矿产品与第一类、第二类的动、植物产品有些类似,即归入本类的矿产品只能经过有限度的简单加工,如果超出这个限度而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加工,则应该归入后面的有关章。例如“经简单切割的大理石”归入税(品)目号2515,“表面经磨光的大理石”则因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而应归人税(品)目号6802。
(二)第二十五章中的矿的加工范围主要由该章章注一来确定,由此可以看出,归入第二十五章的矿只能进行有限度的简单加工。但要注意品目条文、章注、类注中的例外情况,例如“煅烧过的菱锶矿”根据章注四的规定,仍然属于第二十五章,应归入子目号2530.9099。
(三)第二十六章的矿与第二十五章相似,也是只能进行有限度的简单加工,具体范围由第二十六章章注二确定。例如,“某铜矿砂经化学方法提取出其中的主要成分硫化铜”,根据第二十六章章注二的规定,其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十六章范围,不能归税(品)目号2603的铜矿砂,而应按化工品归人税(品)目号2830。
(四)第二十七章的煤、石油、天然气可以进行化学提取和其他加工,但经化学提取得到的化工产物能归入本章的仅是一些粗产品,如果经进一步的化学提纯,则应归入第二十九章。例如,“粗苯”归税(品)目号2707,“精苯”则因加工程度已超出第二十七章范围而应归入税(品)目号2902。
(五)注意有少数“纯的”化工产品不归入第六类而归入本类,例如,“纯的氯化纳”、“纯的氢化镁”、“纯的甲烷”、“纯的丙烷”,这些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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