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报关员考试全程学习笔记(十六)
来源:优易学  2011-10-9 14:18: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二)配合查验
  1.海关查验
  (1)海关查验的概念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2)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奋验方法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设备查验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4)查验时间
  海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烂、易失效、易变质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实施查验。
  (5)复验和径行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
  ①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②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③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④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利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协助,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径行开验:
  ①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②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应当做的工作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海关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作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关员填写的《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开箱的具体情况;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提取货样的情况;查验结论。
  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即签字确认。配合查验人员如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员签名证明。
  3.查验中被海关损坏货物赔偿范围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开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坏;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女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 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三)缴纳税费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交给货物进出境地指定海关,海关对报关单进行审核,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先由海关查验,然后核对计算机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
  2.持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到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费;
  3.网上缴税和付费,根据海关发出的电子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通过网络向指定银行进行电子支付税费。
  4.一旦收到银行缴款成功的信息,即可报请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私货物结关
  (1)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是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
  (2)货物结关是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的简称。进出口货物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所有的海关手续,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与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义务,就办结了海关手续,海关就不再进行监管了。
  (3)海关进出境现场放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货物已经结关,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放行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理了所有海关手续,因此,海关放行即等于结关;另一种情况是,货物尚未结关,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等,放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并未全部办完所有的海关手续,海关在一定期限内还需进行监管,所以该类货物的海关放行不等于结关。
  2.提取货物或装运货物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提单、运单、提货单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提取进口货物的手续。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出口装货凭证(运单、装货单、场站收据等),凭以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办理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手续。
  3.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完毕提取进口货物或装运出口货物的手续以后,如要海关签发有关的货物进口、出口证明联的,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常见的证明主要有:
  (1)进口付汇证明
  (2)出口收汇证明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退税证明
  (5)进口货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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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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