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相关事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企业章程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收发货人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根据海关规定,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3年。
2.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换证手续
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报关登记证书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换证手续时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的文件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或者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五)报关单位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1.变更登记
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登记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下续:
(1)破产、解散、启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2)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4)报关企业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6)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口岸海关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但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并应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2.可以委托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并由其所属报关员代办报关业务。
3.办理报关业务时,所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加盖本单位报关专用章。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来源考试大。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关于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一般只能在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服务,但应在拟从事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集中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向直属海关备案。
如在注册登记许可区域外从事报关服务的,应在拟定的区域外海关办理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并按许可从事报关业务。其分支机构的报关行为由报关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从事报关服务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履行代理报关人职责,配合海关监管工作,禁止违法滥用报关权。
(2)依法建立并真实、正确、完整记录账簿和营业记录,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票证、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3)承担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责任、义务,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由双方签章确认。
(5)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报关业务。
(6)货物涉及走私违规的,应接受或协助海关进行调查。
3.其他行为规则
(1)向海关递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要加盖本单位经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2)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报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报关企业应当自报关员离职之日起7日内向海关报告并将报关员证件交注册地海关予以注销;报关员未交还报关员证件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的各项规定,并对所申报货物、物品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是指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由海关及有关司法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实施法制裁。《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有关海关行政规章等都对报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时效、管辖、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执行等规定,也都适用于对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追究。
(一)报关单位海关法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1.报关单位有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或海关规定程序、手续,尚未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报关单位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罚款;对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对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3.报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
1.报关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的过程中,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在代理报关业务中,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有关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因报关企业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上述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2.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
(1)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报关企业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的;
(3)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报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3.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2)所属报关员1年内3人次以上被海关暂停执业的;
(3)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恢复从事报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上述2项规定情形的;
(4)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4.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海关准予的从业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海关注册登记的,撤销其注册登记,并处30万元以下罚款。
7.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报关企业取得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后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向海关备案,擅自变更或者启用“报关专用章”的;
(3)所属报关员离职,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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