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
1、企业、单位
(1)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
(2)从事保税加工的企业
(3)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的企业
(4)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货物的企业
(5)报关企业。
2、稽查内容
(1)进出口申报
(2)进出口关税
(3)进出口许可证件
(4)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资料
(5)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转关运输、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和管理。
二.期限 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资料应当自放行之日起保管3年。
三.程序 1、稽查3日前,将稽查通知送达被稽查人,副本盖印签收交海关留存。亦可经关长批准,径行查验。
2、海关组成不少于2人的稽查组(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回避)。
3、稽查后,应形成稽查报告,并送达被稽查人;被稽查人应在收到7日内向海关反馈意见。海关在收到应在收到稽查报告30天内,作出稽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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