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形(参见教材409)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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