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辅导资料:稽查制度的实施
来源:优易学  2010-1-28 9:28: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稽查制度的实施
1、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前3日,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2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1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3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4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5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6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1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3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4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wangpeng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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