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伟图公司不服海口海关行政处罚案析下
来源:优易学  2010-2-2 10:15: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原告进口的“拉达”牌小轿车是否应办理进口许可证的问题。1992年6月9日国务 国发19923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规定,在“八五”期间对易贸易进口原苏联各国原产地商品全部放开经营,不再下达进口计划指标和办理进口审批及许可证手续,凡有易货经营权的企业均可自主经营。本案原告洋浦伟图公司是具有对外贸易的经营企业,“八五”期间与七星公司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及补充协议进口的“拉达”牌小轿车均符合国务院国发199233号《通知》和海关总署易货贸易的规定,故原告进口的“拉达”牌小轿车是属于免许可证的易货贸易进口货物。

  2原审被告没收的520辆“拉达”牌小轿车是否属于无证到货的问题。本案原告与七星公司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后,按合同的约定向七星公司分别出口了中国产的“海南”牌和“威山”牌汽车轮胎,七星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将870辆“拉达”牌小轿车运抵目的港海南洋浦港,原告就上述870辆汽车在洋浦海关报关,办理有关手续,洋浦海关开具了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单,由于七星公司拒不交付0008号和0009号正本提单,原告无法提取车辆,遂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从易货贸易合同、0006号和0007号正本提单、海口海事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洋浦海关出具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单据证实,被告没收的520辆“拉达”牌小轿车不属于无证到货。

  3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0条是被告处罚依据,该条规定的提前是违反国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而本案原告在“八五”期间对易货贸易进口原苏联各国原产地商品实行免证政策,是国务院33号《通知》规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所以本案原告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不属擅自进口货物。《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所谓非法财物,是指当事人未办理合法手续持有或经营国家禁止流通或限制的物品,或者当事人作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之手段的物品;所谓非法所得,是指当事人没有合法所有权的物品、或者当事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赢得的物品。本案中被告没收的520辆“拉达”牌小轿车原告在合法的易货贸易过程中取得所有权的物品,是原告的合法的财物,易货贸易合同书和海口海事法 的民事判决书是原告取得并且享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原告因逾期提取车辆所欠的关税和有关费用的事实不影响或改变原告对520辆“拉达”牌小轿所有权的合法性,对其逾期提货行为应当是补交税费和有关费用,因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10条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4违法没收财物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务时违法没收财物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违法没收车辆,为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提起行?赔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行政赔偿诉讼;二是单独提行政赔偿诉讼。本案是属于第一种。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考虑案情较复杂,所以先审查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法的前提下,后才审理赔偿部分,因此本院将本案行政诉讼部分与赔偿部分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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