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
1.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3.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注册登记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二、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注销注册登记许可: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报关企业或其跨关区分支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登记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监督
(一)上级海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海关实施注册登记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 报关企业在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海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报关服务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海关应当依法将报关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注册登记许可决定的直属海关。
(三)海关依法对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服务活动及其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报关企业报送有关材料。报关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责任编辑:wangpeng6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