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以外的从事来往港澳的汽车运输企业,应按规定持凭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来往港澳车辆指标、工商营业执照、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等)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2、上述企业来往港澳的车辆指标,应由企业直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由政府主管部门与广东省政府联系办理;
3、有关企业(包括需续期备案的老企业)应凭主管地海关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并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以及广东省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函件向九龙、拱北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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