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审批
来源:优易学  2010-2-26 9:15: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一、 业务概述 
残疾人个人、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和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的免税范围为: 
1. 假肢及其零部件; 
2. 假眼; 
3. 假鼻; 
4. 内脏托带; 
5. 矫形器; 
6. 矫形鞋; 
7. 非机动助行器; 
8. 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 
9. 辅助器具:移动用辅助器具、翻身用辅助器具、升降用辅助器具; 
10. 生活自助具: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安全防护辅助器具、穿换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 
11. 专用卫生用品; 
12. 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13. 导盲镜; 
14. 助视器; 
15. 盲人阅读器; 
16. 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 
17. 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18. 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免税范围为: 
1. 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2. 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 
3. 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4. 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5. 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6. 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 
7. 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以上残疾人专用品免税,除个人进口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外,其余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进口单位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单位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三、 办事机构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1)残疾人是指: 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2)福利、康复机构,是指: 
A、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荣军康复医院)。 
B、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2、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进口发票1份; 
(3)合同1份;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五、 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经对进口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如残疾人个人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如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专用品,需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应并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如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首先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转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其次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二份报送海关总署,由经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审核无误后,通知康复福利机构所在地海关;然后康复福利机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提供有关单证资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以及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进口发票1份; 
(3)合同1份;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2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征免税证明》。

责任编辑:wangpeng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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