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8〕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经自治区党委同意,2009年从全区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300名乡镇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见附表)。
一、考试录用对象
(一)经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聘到村级组织工作满3年(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二)建制村(农村社区)现任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
二、报考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四)选聘到村级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建制村(农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五)选聘到村级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至199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建制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68年6月30日至199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
(六)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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