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说明
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自主创业;部队;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
2、学历规定:中专是指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大专是指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本科是指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3、年龄规定:为25岁以下的(含25岁),以此类推,具体计算方法为1982年6月5日以后出生。
4、下列人员允许报考
(1)原户籍在新疆以及内地院校毕业生。
(2)驻疆部队随军配偶。
(3)夫妻一方在新疆工作的配偶。
(4)在新疆安置老干部随迁子女。
(5)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5、报考职位注意事项
报考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只能兼报本系统的职位,法官、检察官职位不可互相兼报,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和法检二院司法警察职位可互相报考,不能兼报其他职位;报考自治区其他机关职位的,不得兼报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可在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中兼报。
特别声明:自治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不指定(出售)考试复习用书,不批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前、面试培训班。
附件二:
现场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08年5月29日——2008年6月4日,每天10︰00——18︰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联系方式
1、乌鲁木齐市报名点:新疆人才市场2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联系电话:13899810202;
2、喀什地区报名点:喀什地区人才交流市场,联系电话:0998—2530225;
3、伊犁州报名点:伊犁州人才市场(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 联系电话:15999472867。
附件三:
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cm。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2″2 | ≤13″1 |
1000米跑 | ≤4′25″ | ≤5′ |
立定跳远 | ≥2.2米 | ≥2米 |
俯卧撑(限时1分钟) | 30个 | 25个 |
(二)女子组
项目 | 标 准 | |
25岁以下(含25岁) | 25岁以上 | |
10米×4往返跑 | ≤13″2 | ≤14″ |
800米跑 | ≤4′20″ | ≤4′40″ |
立定跳远 | ≥1.5米 | ≥1.4米 |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 23个 | 18个 |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