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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考试简章
来源:优易学  2008-5-26 17:31: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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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说明

  1、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农村建制村;城镇社区;中小企业;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自主创业;部队;艰苦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

  2、学历规定:中专是指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大专是指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本科是指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

  3、年龄规定:为25岁以下的(含25岁),以此类推,具体计算方法为1982年6月5日以后出生。

  4、下列人员允许报考

  (1)原户籍在新疆以及内地院校毕业生。

  (2)驻疆部队随军配偶。

  (3)夫妻一方在新疆工作的配偶。

  (4)在新疆安置老干部随迁子女。

  (5)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

  5、报考职位注意事项

  报考法院、检察院法官、检察官职位的只能兼报本系统的职位,法官、检察官职位不可互相兼报,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和法检二院司法警察职位可互相报考,不能兼报其他职位;报考自治区其他机关职位的,不得兼报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的,可在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中兼报。

  特别声明:自治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不指定(出售)考试复习用书,不批准(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前、面试培训班。


  附件二:

  现场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

  2008年5月29日——2008年6月4日,每天10︰00——18︰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联系方式

  1、乌鲁木齐市报名点:新疆人才市场2楼(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 联系电话:13899810202;

  2、喀什地区报名点:喀什地区人才交流市场,联系电话:0998—2530225;

  3、伊犁州报名点:伊犁州人才市场(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 联系电话:15999472867。


  附件三:


  公安机关招考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的;

  7.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二、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阿拉伯语、土耳其语、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cm。

  三、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通过三项即为合格。

  (一)男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25″ ≤5′
立定跳远 ≥2.2米 ≥2米
俯卧撑(限时1分钟) 30个 25个

  (二)女子组

项目 标 准
25岁以下(含25岁)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
800米跑 ≤4′20″ ≤4′4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限时1分钟) 23个 18个

  四、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以下项目执行:

  1. 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

  2.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千克;

  3.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4. 重度腋臭、头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5.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不能录用。

  6. 纹身者不能录用。

  7.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8.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9.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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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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