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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新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考试简章
来源:优易学  2008-5-26 17:31:1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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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笔试

  1、笔试科目

  公共科目:《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无《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加试《法律基础知识》;

  报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公安机关职位的人员需加试《公安基础知识》;

  使用维吾尔文字答题的考生需加试《汉语基础知识》,该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1)《申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20分钟,满分100分;

  (3)《法律基础知识》:150分钟,满分100分;

  (4)《公安基础知识》:90分钟,满分100分;

  (5)《汉语基础知识》:60分钟,满分100分。

  2、免试科目以及成绩计算

  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免试《法律基础知识》,该科成绩按100分计算;

  取得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的报考人员免试《汉语基础知识》。

  3、笔试加分

  (1)使用非本民族文字答题的维、汉、哈、蒙、柯、锡伯民族报考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毕业生(即“三支一扶”人员)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可在笔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5分。服务期规定一年的满八个月以上,服务期规定二年的满十六个月以上(时间截止2008年6月5日)。

  (3)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可在总成绩的基础上增加5分。

  符合上述情况者,只能加分一次,不能累计加分。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

  4、笔试时间、地点和要求

  (1)笔试时间:2008年7月12--13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

  (2)要求: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准考证按时参加笔试。

  5、笔试试卷命制:笔试试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用维、汉两种文字统一命制。

  6、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自治区统一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其中,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和人民法院特殊职位(详见职位表)可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公布笔试成绩时一并公布。笔试成绩不合格或有一科缺考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汉语基础知识》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

  7、笔试成绩公布

  2008年8月18日18时(北京时间)起,笔试成绩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www.xjrsks.com.cn)、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www.xjrs.gov.cn )、新疆昆仑网(www.xjkunlun.cn)公布。

  (三)资格审查

  1、面试入闱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人员。招录1—2人的职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3—10人的职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以上的职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未入闱,调剂志愿所报职位出现零入闱的情况下,可按笔试成绩择优递补到调剂志愿。凡第一志愿已入闱,不再调剂到第二志愿。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闱人员。

  2、资格审查

  对面试入闱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入闱人员需持下载的《报名表》、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进行资格审查,其中:

  (1)使用维吾尔文字考试免试《汉语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国家颁发的汉语水平考试(HSK)中C级(六级)以上证书;

  (2)报考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位免试《法律基础知识》的人员,须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地、州、市以上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公室(团委)相关证明;

  (4)“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5)“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人员须提供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

  (6)自治区统一选派到乡镇基层干部的配偶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职位的须提供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选派干部身份证明和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7)在职公务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资格审查时间

  2008年8月28日—8月30日,每天9︰30—19︰00(北京时间,中午不休息)进行资格审查。

  4、资格审查部门

  自治区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负责全区各监狱、劳教所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选调生的资格审查。

  各地、州、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含公安机关、不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税务等系统、单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面试入闱人员的资格审查,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和委托下分别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局负责。

  (四)面试

  1、面试组织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系统(单位)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南疆四地州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职位的面试工作,由克州、和田、喀什、阿克苏地区人事部门在自治区人事厅指导和委托下,负责本地区招考职位的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2、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08年9月3日——9月7日,每天上午:9︰30,下午:15︰30(北京时间)。

  2008年8月20日18︰00(北京时间)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公布面试具体时间、地点。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面试日程安排表》,也可电话询问自治区用人单位及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

  3、面试要求

  面试人员需提前1天到指定地点报到,正式面试前3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始后到达的,取消面试资格。

  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能录用。

  面试费用40元。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五)体能测评

  1、报考各级公安机关、监狱系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2的比例,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2、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招考说明》(详见附件三)执行,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地、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和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附件四)执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安机关招考说明》执行(详见附件三)。

  体检人员务必提前1天到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到。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地、州、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查,复查有明确结论的只能进行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考察

  自治区用人单位或各地、州、市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应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下载)并提交所报考的自治区用人单位、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须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用人单位和地、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全部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2008年9月22 日—28 日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站、新疆昆仑网网站公示。

  (九)录用

  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及公示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按规定程序办理录用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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