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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解读
来源:优易学  2005-8-6 15:58: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日前颁布,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管理的考录、薪资制度、聘任和离职就业等各个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 为了便于广大求职者准确理解《公务员法》条文,记者采访了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费长山,请他对《公务员法》相关核心条款进行释义及解读,希望对打算加入公务员队伍的读者能有所帮助。

《公务员法》解读

  本报记者 许南欣

  不升职务可提级别

  《公务员法》:

  第十九条 (第一款)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款)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三款)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专家解读

  过去,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狭小,一个大学本科生进入县级机关一年确定为科员后,由于缺少职位等原因,可能在很多年内没有职务晋升的机会,这使得众多求职者对基层公务员岗位望而却步。《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克服了以往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幅度不合理的弊病,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由于以往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都与职务高低挂钩,一个公务员若职务上不去,其合理的福利收益就难以保证。现在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规定晋升级别,这就为中低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拓展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这一规定使级别成为体现公务员待遇、地位和荣誉的又一基本尺度,公务员在职务晋升受到限制时,可以在级别晋升的同时享受由级别晋升带来的待遇,这样有利于引导公务员专心“谋事”,而不是“谋官”。

  聘任制公务员出现

  《公务员法》: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第九十七条 (第一款)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专家解读

  《公务员法》规定,金融、财会、法律、信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选择以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通过相关选拔进入机关工作。同时,机关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也将通过聘任制的方式吸收具有相关技能的求职者。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求职者被录用为聘任制公务员,应与相关部门签订聘任合同。

  离职再就业有限制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二款)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解读

  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再就业的情形, 中央一直有着严格的政策限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重申了“三年两不准”的规定。1998年修改后的《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在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或到外商驻沪机构任职,也不得利用任职期内掌握的资料、工作对象等从事有关工作。

  《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离职后的就业限制,堵上了“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口子,并规定了违反之后的处理办法。公务员离职后再就业应严格遵守《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考试录用增加新规定

  《公务员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专家解读

  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考录过程中的“严格考察”、“平等竞争”和“公示制度”,给求职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框架。“公示制度”更是将公务员招考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放在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求职者尽可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

  法官、检察官“两考合一”

  《公务员法》:

  第四十五条 (第三款)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专家解读

  过去,求职者担任初任的法官、检察官,要面临“一职双考”,既要取得司法考试的资格,又要通过公务员的考试,对于求职者来说显然负担过重。

  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这次在《公务员法》当中做了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不进行公务员考试,而是向社会公开选拔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才。

  近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招考步骤

  一、确定招考对象

  1、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2、近两年毕业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优秀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报考);3、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社会人员;4、海外留学人员;5、某些紧缺急需的专业性职位,经市主考机关批准,外省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秀社会人员也可报考。

  求职者可通过新闻媒体和上海“21世纪人才网”了解《招考公告》和《招录简章》。首批招录工作结束后,根据用人单位招录职位的空缺情况和实际需求,动态发布信息,不定期地进行招录。2005年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已分别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发布了两次招录职位信息。

  二、分类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一律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及欲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可任选一门或多门专业考试科目,但不涉及具体招录单位和职位。

  三、笔试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1、公共科目考试的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2、专业科目考试分为政法、综合管理、经济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五大类。

  四、分数线确定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考生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的总成绩,分类确定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五、职位报名

  1、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职位报名。2、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各招录单位具体职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每个招录职位的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3、考生在职位报名阶段,通过网上可以同时报考1至3个职位,但最终被审核通过的仅其中一个职位,其余还未及审核的职位在报名结束后可作为考生的调剂志愿,报名期间考生可以修改、增减调剂志愿。当考生填报的调剂志愿职位的面试人员有空缺时,经招录单位审核同意,考生可以被增补进该职位的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各招录单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专业能力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等方面内容。

  七、体检和考核

  1、拟体检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项目和医学标准,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体检。2、考生体检和体能测试合格后,各招录单位必须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

  八、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各部、委、办、局,区、县根据考生的录用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核的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一周。

  九、办理公务员拟录用手续

  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公务员拟录用手续。

  十、正式录用

  经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考试、职业英语和普通话测试,以及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正式办理国家公务员录用、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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