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主考机关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认定的报考者情况发放的《准考证》。
准考证由主考机关统一印制,贴上报考者交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经主考机关盖章塑封后生效。填写准考证明,必须认真仔细,考生姓名等项目必须与报名登记表完全一致。
《准考证》存根应按考场装订成册,供监考人员在核对考试人员时使用。若报考人员遗准考证,须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有关证件,经报名点审核后由原发证单位补发。补发的准考证用原准考证号,但须注明“补发”字样。
主考机关在编排准考证号时,应尽量将同一单位的报考人员安排在不同的考场并且考号不相邻。准考证号一般采用8位数字,一二位数为考区代码,三四位数为考点代码,五六位数为考场编号,七八位数为考生代号。
《准考证》必须在考试前核发到报考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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