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产物。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上,先后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将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民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形成了各自的宪法。
1、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宪政之母)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但由于英国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加之在发生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很发达,资产阶级的势力也不强大,而封建贵族的力量却比较强大,特别是其中一部分封建贵族已经资产阶级化了。因此,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也就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特点。这种妥协的结果便是在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同时,在形式上,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即在英国,宪法虽然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但从来没有制定过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法律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所构成。尽管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从英国宪法的发展来看,具有影响的主要是在各个时期由议会制定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宪法性法律,其中主要有:(1)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3)1689年的《权利法案》;(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邦联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前3条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以及行使三权的国会、总统和法院的产生及其组织制度等;第4条规定了联邦与各州之间,以及州与州之间的权限与关系;第5条规定了修宪的程序;第6条强调了宪法的地位和效力;第7条规定了宪法的批准与生效。自1789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至今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前10条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3、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是法国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中颁布的著名纲领性文件。它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基本要求,宣布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原则,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对法国乃至整个世界民主宪政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该宪法就是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由戴高乐主持制定的宪法。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这是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后早新中国成立的战乱时期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
1、1988年修正案共有两条:两个不得不改,小平思想的初步胜利
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②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有偿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九条:89年动乱以后小平南巡,小平思想的巨大胜利
①增加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规定,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奋斗目标改为“富强、文明、民主”;
②增加“中国GCD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
④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⑤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⑥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该为5年。
3、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六条:小平逝事、香港澳门回归
①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③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关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做出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⑥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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