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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模拟试卷及答案(二)
来源:优易学  2010-1-19 15:24:2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D 5.C 6.A 7.D 8.A 9.C 10.D 11.C 12.C 13.D 14.D 15.B 16.B 17.D 18.D 
二、多项选择题 
19.A、B、C、D 20.A、C 21.A、C 22.A、C 23.A、C、D 24.B、C、D 25.A、C、D 26. 
B、D 
三、判断题 
27.B 
28. B 法律作用有两大对象,即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但是,二者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法首先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经此才作用于社会关系;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时,该法律作用称为“规范作用”;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时,该法律作用称为“社会作用”。一句话,法律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在此意义上的法律作用是规范作用)与法律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在此意义上的法律 作用是社会作用)这两种说法的含义是有差别的。 
29.A 30.B 
31.A “指南”从“有权解释”的角度阐释“法律解释”的,因此,“指南”看来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2.A 33.B 34.B 35.B 
36.B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37.A 38.A 
39. B 休息权是劳动者的权利,其他非劳动者当然也需要休息,但不属于宪法权利。 
40.A 41.B 42.B 43.A 44.B 45.A 46.B 47.A 48.A 49.A 
四、简答题(答案) 
50.(1)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4)根据行为主体所实施行为时的名分和责任主体的不同,分为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5)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51.(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2)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我国选举法确认两方面的差别:一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二是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少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前者是为了不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中领导地位;后者是为了保证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结的大家庭。 
五、分析题 
52.解析:这是一个观点型的分析题。解决这中类型的分析题,必须首先表明态度。表明态度时,应当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词。在表明态度后,须进一步分析对或错的原因。 
(1)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存在差别,在内容和效力上也存在差别。该教师的观点是错误的。 
(2)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包含了狭义的法律。因此,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范围上是存在差别的。 
(3)在内容方面,比如,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这明显是与狭义的法律的内容是不同的。 
(4)在效力方面,广义的法律中的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宪法的效力最高;狭义的法律其次,地方性法规再其次。 
53.(1)该学者的观点是合理的。 
(2)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2)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并且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54.答案 
(1)《钦定宪法大纲》的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2)“大清皇帝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确立了皇帝的世袭制,保证了满清宗室对国家的永远控制。 
(3)“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总揽于统治大权”确立了君主至上地位,将整个国家操纵在皇帝一人之手,确立了君主专制。 
(4)“宪法者所以巩固君权,兼以保护臣民者也”则直接地表明了《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君权位于人民权利之上。 
六、论述题 
55.解析:对此,本题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一是界定司法中立的含义;二是界定司法中立的重要意义;三是确定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中立”;四是如何保持或者保障“司法中立”,这又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保持司法中立的基本条件;二是从司法中立与司法独立的角度看,如何通过司法独立保障司法中立。 
参考答案: 
1.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2.司法中立,既是程序正义所应恪守的原则,也是实体正义所含之当然要求。中立的目的,乃是为了追求审判的公正。 
3.为了达到司法中立,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司法权是被动性权力,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得主动行使,凡主动行使司法权,必失其公正。 
(2)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力,非予兼听则无以明断,其责任即是依据既定标准判断是非曲直。其一旦偏于一方,必失公正。 
(3)司法权是程序性权力,非依诉讼程序行使,既失尊严,又易生随意和疏漏。前者后果将招致法官当事人互不尊重,后者将出现误判,而无论哪种后果都将失其公正。 
(4)司法权是中立性权力,对于当事人它是中立的,对于国家机关,它既非立法机关,亦非执行机关,其地位决定了它的中立性。司法权若不保持中立,法制便无法推行。 
4.为了保持司法中立,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行独立审判,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二是在体制上司法权只接受监督不接受命令。 
5.司法独立与司法中立不同,前者是机构、权力和地位问题,后者是态度、倾向问题。但是没有“独立”的地位,也就没有“中立”的态度。 
1)为了做到司法独立,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司法权内部制度的约束;二是宪政体制的分权保障,以独立于其他机关的司法权来保证司法不受干扰。 
2)前者涉及司法内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 
3)后者涉及司法外部的关系,是司法独立的外部机制,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在外部机制上,应当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关系: 
(a)司法应当在人事、财政等方面独立于政府,这是最基础的、最现实的,也是最深刻的。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b)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的,而不是事中的,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只负责报告执行法律的情况,而不负责报告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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