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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申论热点素材: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15:23: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虞崇胜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2008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以及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广东汕头等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一次次群体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验着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
  一、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年内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和反馈渠道不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地方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应该说,李法泉书记的这一警示抓住了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益显示出优越性,但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政府冲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则暴露出现行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体制性腐败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的深层原因:
  其一,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政府权力取向有很大关系。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分地依赖甚至献媚于所谓“利税大户”,而这些“利税大户”则通过贿赂官员获取非法利益,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备受关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一些地方发展中存在“权金化”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顾少数“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顾多数群众的普遍呼声,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透过孟连事件,我们看到了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
  其二,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与领导干部作风有很大关系。
  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瓮安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体制腐败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它是由一个偶然性较大的小事件引发,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疏导,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怨从这一小切口喷出。仔细分析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政民、警民关系的紧张。
  其三,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与处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不灵活有关。
  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指出“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处理问题的时候动不动就出现‘不法分子’、‘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词汇,对自己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够。” “重庆采取的方式告诉其他地方官员,应该学会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谅解,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体现着新时期‘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 薄熙来虽然是针对重庆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体相同。
  其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与信息反馈机制不畅通有关。
  本来,随着现代化的发展,我国的信息流通与反馈渠道越来越宽广,但是,由于政府体制和社会调控机制存在的问题,致使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流通与反馈渠道不畅通的问题。另外,由于信息传播手段的多元化、现代化和人民对自身权利的认知能力的提高,一些以前能够捂住的事情真相再也无法完全捂住。于是,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政府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真实的信息,而在社会方面,由于真实的信息不畅通,虚假甚至伪造的信息却迅速流传。这样,群体性事件就会愈演愈烈,给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带来不良的影响。
  其五,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和造成危害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关。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明显暴露出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干部问责虽然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进着问责制的启动。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干部问责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着许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级各种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致使许多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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