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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西公务员申论热点:群体性事件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15:17: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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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9年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

2. 云南孟连事件。该县勐马镇胶农因橡胶林产权归属一事多次与当地橡胶公司发生争执和冲突。7月19日,勐啊村5位胶农被警察强行带走,数百名村民手持器械,与警察发生激烈冲突。警察被围困达11个小时,2名群众死亡,41名民警和19名群众受伤,9辆执行任务车辆不同程度损毁。

3. 湖北石首事件。湖北荆州市管辖石首市一酒店内发现一具尸体,死者为酒店厨师,还留下一份遗书,因死因不明,死者家属将尸体停放在酒店大厅。事后两天,数千群众围观,阻碍交通,部分警民发生冲突,多部消防车辆和警车被砸坏。

4. 伴着各地不断涌现的抗暴浪潮,出租车司机为生存而抗争的罢工运动也已席卷全国,自11月以来,重庆城区、海南三亚、甘肃永登和广东汕头等地发生一连串出租车罢运事件,至12月1日,广州市区又发生1万多辆出租车罢驶,虽然当局事前采取了一系列改善出租车司机待遇的措施,但被认为是“杯水车薪”,罢驶行动不断爆发。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数量增多,规模扩大

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罢工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规模上千人的占较大比重。

2.涉及的部门行业多,主体成分多元化

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不同社会身份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3.城乡群体性事件的指向对象不同,维权内容不同

农民抗争以要求补偿受损利益和实现村民自治为主要内容,失地或受环境污染的农民要求维护权益成了中心议题;工人抗争以维护经济权利和要求管理企业事务为主要内容,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雇佣工人要求发放足额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农民工要求发放欠发的工资,下岗工人要求工作,改制国企的工人要求保护国家财产不能流失等。

4.表现方式激烈,内部矛盾逐渐对抗化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有的甚至采取自焚、自杀等过激行为。

5.组织程度高,经济矛盾趋向政治化

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有组织的,而且开始出现跨区域、跨行业串联声援的倾向。尤其是那些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强的群体性事件事先都经过周密策划,目标明确,行动统一。虽然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因经济利益矛盾引发的,但有些群体性事件的政治色彩日渐明显,有的带有政治目的。

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京佳认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有着十分深刻的时代背景,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处于变革过程中各种现实矛盾、社会问题和体制政策缺陷的综合反映。当前,引发多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利益碰撞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当前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由于利益冲突而引起的。随着体制转轨,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引起利益分配冲突,而社会保障体系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人群之间贫富差距迅速扩大,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随之显现;一些人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危害群众利益和安全,突出的如非法集资、合同欺诈、私挖滥采、制假售假等等。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及时解决,希望通过信访来表达利益诉求和改变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

二是部分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能力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基层组织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有效发挥作用,能起到“稳定器”和“安全阀”的作用。但部分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干部素质不高,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上交矛盾、迁就照顾,驾驭复杂局面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弱,致使一些本该在当地解决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群众怀疑“软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只有通过“硬方法”闹访表达诉求。

三是信访渠道不畅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间接原因。基于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没有投入足够的力量和建立科学的程序,迅速处理信访事项,未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

四是部分群众的“闹访”心理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部分群众在反映利益诉求时片面强调个人利益,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以违法上访等方式给党和政府施压,完全不顾及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效,也总结了一些经验,但京佳认为,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过程看,也暴露出不足,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情报信息收集网络不建全,缺乏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和公安机关缺乏一套灵敏、高效情报信息收集工作机制,对超前性、行动性、动态性、有实用价值的情报信息收集不多,有时难把握处置工作的主动权。

二是有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能力低。平时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难以发现深层次的矛盾纠纷,对有重大隐患的群体性事件苗头难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导致错失最佳的处置时机。

三是处置预案不完善。有的部门制定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预案不切实际,措施针对性不强,发现重大不稳定隐患,往往手忙脚乱,一时无法找到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突破口,致使无法有效控制整个事态发展。

四、对策研究

1. 加大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确保利益格局基本平衡。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社会变革带来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转型、结构变动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失衡是社会冲突加剧,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性原因。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分配、教育等社会公平政策的调整力度,通过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解决因结构性调整而造成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维系基本的社会公平和公正,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利益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受损群体的利益救济渠道基本畅通。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在部分群体利益受损后,因正常利益救济渠道不畅通,经长时间的努力,其正当利益仍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应当通过改革完善司法援助、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以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公正等制度,建立健全能够充分保障弱势群体或受损群体正当利益的利益调处和利益救助机制,从而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摩擦和冲突,进而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 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确保社会怨气得到有效的宣泄与排解。当前,由于我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部分群体的相对被剥削感和不公平感增强,加之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和政府在处置上的失当、不力或无能,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怨恨正处于高度积累并且极易爆发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临界水平。事实也证明,我国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社会泄愤事件或社会泄愤因素正在逐渐增多。因此,为减少和避免社会泄愤事件的发生,应当建立健全民意表达和利益诉求机制,让社会怨气得到及时有效的宣泄与排解。一是要继续改革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基层议事制度,增强通过协商对话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安排;二是要通过开通投诉电话,设立市长热线、市长信箱,改革完善信访制度、领导直接接待群众制度、与群众面对面对话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和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三是要培育和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让弱势群体找到自己真正的代言人。

4.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机制,确保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开展不安定因素大排查,是超前落实防范措施,有效调处矛盾纠纷,防止事态递进发展的有效措施。一是要依托综治办或信访办,建立社会调查员和信息员制度,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信息;二是要建立社会矛盾排查台账制度,对社会矛盾状况做到面上清楚,心中有数。

5. 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确保提高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快速反应能力。社会预警机制是对社会运行状况发出信号,显示社会已经或即将发生无序现象的临界状态,以便引起社会管理者的注意,及时采取对策,使社会运行状况不再恶化的一套制度和方法。建立社会预警机制,首先要设立一系列与社会预警密切相关的社会指标:如物价上涨指数、失业率、贫富差距、城乡贫困率、重大刑事案件发案率、腐败涉案公务员比重、上访起数、幸福指数等等;其次成立专门机构,及时收集信息,跟踪研究社会指标和社会心态,对社会运行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还要建立预警分级管理制度、预警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

五、群体性事件对公务人员的要求

近些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全党同志要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的能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作有序进行。京佳认为,化解各种矛盾,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大局稳定,相关领导干部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直面现实——不回避问题。

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改制安置、房屋拆迁、农民负担、干部作风、执法不公等问题引起的,一些领导同志对群众的呼声不闻不问,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古人说:“善为政者,防于未然”。化解社会矛盾,贵在主动,贵在及时。回避的结果,只能使小事变大,简单变得复杂,人为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注重社情民意,直面现实,未雨绸缪,及时调查,及时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沉着冷静——不激化矛盾。

主要负责同志决不能害怕群众,躲而不见,一定要满腔热情地主动接待,靠前工作。以一种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让他们把话说完,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时的火头上,动用公安干警当场抓人。

三、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

群众上访是为了使反映的问题得以解决,想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接待上访者,必须耐心倾听,找出要点,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答复。接访工作最要讲诚信。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是有天大的困难也必须坚决兑现,不能有丝毫大意。

四、慎审果断——不留后遗症。

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总之,处理具体问题要有利于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既全面慎重,又干净利落,不留后遗症。

五、尽职尽责——不半途而废。

有些重大复杂问题的处理,因受条件的限制,有一个逐步解决的过程。既然接受任务,就应以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不负重托,不辱使命,一抓到底。越是困难,越在关键时刻,越要坚定信心,任何畏难退缩,都将导致前功尽弃。

责任编辑:c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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