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认识处理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执政党的权力和国家权力,同是宪法所赋予,同受国家根本法的规范制约,同为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但是,由于权力主体的区别,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在性质、作用、特点等方面都不相同。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可见,党的执政权力行使主要体现为对国家机关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这使得党的领导具有宏观性、政治性、间接性的特点。
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执政党的权力相比,其所负责管理的往往都是某一方面的国家公共事务,因而更加直接、具体、明确。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国家权力一般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形式。在我国,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
在当代中国的宪政体制范围内,党除了依法执政的权力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特殊的权力。党的一切执政行为都要经得起法治的检验。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改革并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靠法治来进一步规范调整党与国家各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的特点决定了党的执政活动不能越权,不能包办代替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要加强改进党对立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并进一步发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我国各种政治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关系,正确认识处理执政党的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好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这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体制下的议会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的核心在于领导并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一是确保把党内更多的优秀分子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输送到国家机关中去;二是确保把党在现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执政方略及重大决策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变为包括党员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应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要加强并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司法权的行使一刻也不能脱离执政党的领导和监督。党的领导是确保司法改革不偏离正确轨道的根本保证,是确保司法机关实现司法为民、法为民执、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正确认识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力与权利,即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内部最基本的关系。公共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和授权,其存在的全部价值就是为了维护并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中国GCD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GCD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宪法所授予的执政领导权力,还是党章所规定的组织权力,都只能用来为人民群众的权利服务。因为,党除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为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对于我们党来说,执政权力的边界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必须始终代表并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党章所规定的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背离了上述要求,就是脱离了权力的边界。所以,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起“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依法执政意识。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没有授权的事情,一律不能做;凡是宪法和法律所授权的事情,必须做到、做好、做实。
正确认识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还天然地包含着正确处理党组织的权力与广大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必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监督制约运行体制机制入手,保证党内民主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保证执政方略、执政政策符合并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五、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关键在于严格依法行政。从性质上看,宪法明确规定,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执行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从作用范围来看,行政权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及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权利。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整个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领域法治化的进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党政机关的权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程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标志着依法治国的程度,从而体现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的能力。
因此,着眼于提高我们党依法执政能力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增强行政法治意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权力必须接受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与制约的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违反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念,自觉而坚定地做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推进依法执政,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要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宪法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纠正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良习惯,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多数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所在机关的公务员,同时又都是我们党的成员。这同样要求正确认识处理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
所以,正确认识处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在实际中就要理顺党政关系。既要加强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领导,又要防止出现那种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让党的领导工作从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可以有效提高党的执政效率。
六、正确认识处理党纪与国法的关系
党有党章,国有国法。无论是党的章程还是国家法律都不承认任何人的任何特权。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必须严格依法、依章办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绝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和凌驾于党章之上的特权。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之一,就是倡导“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同时,由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内在地包涵着依法治党,依法治党首先需要做到有法可依,这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使执政领导权力的配置和运作获得合法性支持意义重大。
因此,每个党员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党章,严格按党章办事,按党的制度和规定办事,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维护群众利益,维护党员权利,维护中央权威,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和蓬勃活力,在从严治党、严肃执纪上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同时,每个党员干部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做到既要遵守党纪,更要遵守国法,坚决改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不良习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当然,任何时候不能用党纪代替国法,也不能用国法代替党纪。尤其是在对违规党员干部的处理问题上,要加强行政责任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对待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现象要区别情况,严肃追究,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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