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天津:影响环保项目4月起均进行环境评价
天津市政府批转了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明确要求,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均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政府或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附录以外的建设项目,按此《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对国家和天津市明令限制、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不合理、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要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技术评估。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进行技术评估。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审批不当的可以责令重新审查,或者改变、撤销原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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