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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考法条解读:行政诉讼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21 13:17: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行政诉讼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在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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