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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2009年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第1号)公告
来源:优易学  2011-4-20 11:59:3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促使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公开选拔一批州(市)处级领导干部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省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州决定公开选拔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公选职位

  (一)面向全省公开选拔的职位(3名)

  1、州委党校副校长1名

  2、州法院研究室主任1名

  3、州检察院驻州戒毒劳教所检察室主任1名

  (二)面向全州公开选拔的职位(2名)

  1、州民族研究所副所长1名

  2、州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1名

  二、公选范围

  州委党校副校长、州法院研究室主任、州检察院驻州戒毒劳教所检察室主任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拔。具体选拔范围为:全省乡镇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驻省单位)中符合选拔职位基本条件、资格和要求的公务员、事业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州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州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在全州范围内公开选拔。具体选拔范围为:全州乡镇及其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中央、省驻州市单位)中符合选拔职位基本条件、资格和要求的公务员、事业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必须符合报考职位的职位要求,并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满1年(截止2009年4月)以上。

  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也应具备与之相当的资格。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应在事业单位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报考人员,应与所在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企业担任相应领导职务。仅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行政职务的,不能报考。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五年以上工龄。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5月1日及以后出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2005年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记录的;

  (2)2005年以来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2005年以来被县处级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红河州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公选”办)工作人员及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员。

  (三)职位要求

  1、报考州委党校副校长职位的人员,要求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较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事业心强;具有扎实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功底,能认真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较强的科研、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教育、教学工作;熟悉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了解干部教育的方针、政策,具有行政或党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3年(截止2009年4月)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从事过党务或行政工作2年(截止2009年4月)以上。

  2、报考州法院研究室主任职位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政法业务;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善于调查研究,能针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研工作;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3年(截止2009年4月)以上的政法工作经历。

  3、报考州检察院驻州戒毒劳教所检察室主任职位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执行力强,能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认真谋划监管工作;能有效组织驻州戒毒劳教所检察室人员充分行使好劳教检察权,依法对劳教所执行劳教决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等各项工作实行监督,并协助开展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3年(截止2009年4月)以上的政法工作经历。

  4、报考州民族研究所副所长职位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有扎实的民族理论知识和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知识;热爱民族文化,能够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好民族文化调查研究工作;具有一定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独立调研课题和撰写调研文章,善于探索有关民族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问题;红河州世居少数民族,并通晓本民族语言,具有组织搜集、翻译、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能力;善于研究少数民族的社会经济和教育问题,关心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5、报考州民族师范学校副校长职位的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好,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经验,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教育理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原则性强,作风民主;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善于调查研究,具有学校工作经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切实抓好教育、教学工作和教育科研工作,能认真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公选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09年4月20日至30日。

  2、报名地点

  州“公选”办和各县市委组织部。

  3、报名方式

  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主要以现场报名为主。

  外州市的报名人员,可先在《红河党建》网上下载《云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处级干部报名登记表》和《红河州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诚信承诺书》,按要求填写后,连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并传真至红河州“公选”办,进行资格初审,并于笔试前一天,交验相关证件、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合格者方取得笔试资格。

  4、报名要求

  每人只能在公布的职位中选择填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须填写《云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处级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红河州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诚信承诺书》,交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任职通知或职务聘书,以及所报职位要求的其他证件的原件,并提交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半寸彩色照片5张。《云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处级干部报名登记表》须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签署意见。

  5、资格审查

  各报名登记点对报考人员进行审核后,统一报送州“公选”办复审,合格后发放准考证。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1。凡获准参加笔试的人数不足10人的职位,该职位不再进行公开选拔,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公开选拔的职位。

  (二)统一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分别实行100分制量化计分。范围要求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从全国通用题库中提取。

  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评卷由省“公选”办统一组织实施。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5: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面试人选,经省“公选”办汇总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州“公选”办在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党建网公布红河州5个职位的面试人选及其笔试成绩。

  面试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面试考官由州“公选”办确定,面试时设旁听席,凡有意参加旁听者,向州“公选”办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到现场旁听。面试成绩当场向各参考人员进行公布。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并通知本人。

  红河州5个公开选拔职位的笔试、面试地点设在蒙自县,州“公选”办负责相关考务工作。

  笔试时间暂定2009年5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按每个职位职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3名体检人员,若最后一名有多人考试综合成绩相同,则成绩相同者均进入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四)组织考察

  经体检合格后,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为考察对象,(分数相同者,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全省各职位考察对象的考试综合成绩,经省“公选”办汇总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公布,州“公选”办在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党建》网公布红河州5个职位的考察对象及其综合成绩。

  组织考察工作由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进入考察的人选,具有同等拟任条件。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注重考察政治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对象填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评分。考察组在对每个职位的人选考察结束后,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对每个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公开选拔红河州XX职位考察对象考察评分表》的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实行100分制量化计分。

  考察组根据笔试、面试、考察情况,结合选拔职位的要求,提出该职位人选的使用建议。

  (五)确定拟任人选

  根据考试、考察情况和具体职位要求,由州委组织部研究提出各职位的拟任人选建议方案,报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经州委常委会集体讨论,认为某一职位的3名考察对象均不合适,该职位可空缺。根据干部配备需要,结合具体职位要求, 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前提下,州委可在公选的领导职位中调配任用。

  (六)公示和任用

  1、任前公示

  对州委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和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党建》网同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结果影响其任职的,取消任职资格,所空缺名额从同一职位的其他考察对象中研究确定。公示时间7天。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

  2、公布公选结果

  全省各职位选拔结果经省“公选”办汇总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公布,州“公选”办在红河日报、红河电视台、红河人民广播电台、《红河党建》网公布红河州5个职位的公开选拔结果。

  3、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或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

  4、试用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职责,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由州委组织部考察,州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胜任者予以正式任用(其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五、纪律和监督

  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本次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实施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公选实行全程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严肃依法查处。

  六、其它

  (一)本次“公选”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的指导下,在州委的领导下进行。

  (二)本《公告》由州“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州“公选”办地址:州委党校教学楼一楼117室(新校址),咨询电话:13388738157 ,传真:0873--3941198。

红河州“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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